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注重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应当主要借鉴德国的民法典体系,应当承继民国时期的民商合一的模式,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的先进的民法典,这是本文的出发点和目标。
作者声明:本文将在2003年第四期《中外法学》上发表,此前未经作者同意,请勿转载及引用。
【注释】 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88。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1992年版,页39-41。
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7年版,页24-25;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页10。
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页 316。
同上揭,页319。
前注49 揭,页325。
前注49揭,页317。
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151-152、154、163。
邱聪智:《民法债权通则》,台湾瑞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1993年版,页2。
武欣:“论物权请求权应当缓行”,www.cnphysis.com/index3/wx.htm
谢怀轼:“大陆法民法典研究(二),载《外国法译丛》1994年第4期;“薛军:“略论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形成”,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页18。
杜颍: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民事保全请求权”,页5。
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页318。
前注53揭,页101。
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55-56。
台湾民法典物权编的修订,“有助于处理占有回复关系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的竞合关系。”见王泽鉴“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载《民商法论丛》总第19卷,页251。
前注32 揭,页4—5。
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页10。
前注58 揭,页331-332。
前注58揭,页348。
前注53揭,页156。
前注46揭,页95-96。
前注53揭,页144。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72、页76。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8册),台湾金华打字行1996年版,页10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台湾兴丰印刷厂1986年版,页229。参见申卫星:《期待权基本问题研究——已所有权保留买卖为背景》,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2003年5月提交,页3。
杜颖:“论商品化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13期,页1-31。
江平:“制订一部开放的民法典”,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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