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特点突出了救济权的请求权,救济权的请求权是基于民事责任产生的。新的民事责任体系,在民法典分则中基本分为两部分:一是违反债的责任,二是侵权责任。另外,有的责任既不是违反债的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例如,在债的发展过程中,除给付义务之外,依其情形,还会发生附随义务。再如,不完全给付如为加害给付,除发生原来债务不履行之损害外,更发生超过履行利益之损害,例如,出卖人交付病鸡致使买受人的鸡群受感染而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随义务的违反与不完全给付介于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间,涉及民事责任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如何调整现行‘民法’的概念和体系,实有赖于判例学说的协力,达成共识,期能在法之发现过程上更向前迈进一步。”[79]因违反附随义务和不完全给付(加害给付)产生的责任,不能归入违反债的责任或侵权责任,难以纳入传统的物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之中,但可以作为其他类型的责任纳入民法典的责任体系,反映在民法典总则编之中。
要建立健全的民事责任体系,同时也就是建立基于民事责任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体系,需要在民法典总则部分对民事责任作简要的规定。在总则中简要规定民事责任,应当: 1、体现民事责任法定化和多样化。2、反映民事责任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特点。3、条文简洁。据此,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1、归责事由。条文可表述为:违反债务或其他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关于免除责任的原则性规定。3、民事责任的形式,可参照
民法通则第
134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4、民事责任的竞合。5、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6、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条文可表述为:责任人应当自动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不自动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经权利人请求,责任人仍不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责任人承担责任。
从上述关于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看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既有概括性,又有开放性,可以囊括各种民事责任。
为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为使总则与分则相呼应,侵权行为编的编名可称为“侵权责任编”。称侵权责任编,一可说明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是由
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章(第6章)发展而来,二可说明侵权责任编与传统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之债有区别也有联系。
为使民法典总则较周全地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应在民事责任之前,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作简要的规定。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大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享有以下民事权利:1、因生产创造物质财富和其他合法原因而享有物权。2、因商品交换或其他原因发生财产流转关系而享有债权。3、因著作、发明、使用商标等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4、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人格权。5、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等人格权。6、根据遗嘱或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7、自然人因婚姻、家庭、亲属关系而享有相关的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7、根据法律规定和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他合法原因而享有的其他民事权益(民事权利和法益)。
关于民事义务可作原则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合同约定负有民事义务,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80]
在民法典总则中概括规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以下优越性:1、既反映民事权利法定化,又反映民事权利的开放性;2、概括而全面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对民法典起到
纲举目张的作用;3、有利于人们明确自己既享有民事权利,又负有民事义务,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民法观念。
从请求权体系上看,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原权利的请求权的基础,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救济权请求权的根据,总则中关于请求权的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和广泛的适用性。
结论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律观念的进步,民事权利特别是人格权有了新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同时由于侵害民事权利的手段增多,民事权利特别是人格权遭受的侵害往往是严重的,因此需要采取各种法律手段,加强对民事权利特别是人格权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需要增加新的民事责任形式。增加民事责任形式并不意味着强调民事制裁的功能,而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要继续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包括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不但可以而且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民事责任的承担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方式,我们应当提倡自动承担和请求承担,减少强制承担,这样基于民事责任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就会发挥重要功能。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新的请求体系表现为:请求权基本分两类,一类是原权利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另一类是救济权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和物权等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特点是请求权体系与民事责任体系相关联。在民法典中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可以规定多种民事责任形式,
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虽然并非周全而精确,不无改进之余地,但是这种规定具有开放性,有较强的适应性,通俗易懂,便于理解,便于适用,有利于对不断发展的多种民事权利的保护。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典对基本的民事责任制度作系统的规定是必要的。与此同时,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提倡自动承担,重视发挥救济权的请求权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和谐、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这是新的请求权体系的特点之一,也是其优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