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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上)

  综上所述,债权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原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债权的救济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违反债的责任中。(未完待续)
  作者声明:本文将在2003年第四期《中外法学》上发表,此前未经作者同意,请勿转载及引用。
  
【注释】  1 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背景,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梁慧星的序言。该建议稿由梁慧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编写,由法律出版社于2003年5月出版。
   

   
魏振瀛:“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页49。同时参见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92;申卫星:《期待权基本问题研究——以所有权保留买卖为背景》,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2003年5月提交,页3。
   

   
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69。
   

   
参见王伯琦:《民法债篇总论》,台湾正中书局1962年版,第5页评述的他人的观点,不是王本人的观点。
   

   
施启扬:《民法总则》,台湾大地印刷厂1993年版,页28。
   

   
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页49。
   

   
前注4揭,页68。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37。
   

   
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92
   

   
这五点是参考史尚宽、梅仲协、王泽鉴等先生的论述和笔者的体会综合而成。
   

   
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页49-50
   

   
参见:李宜琛:《民法总则》,台湾正中书局1952年版,页49。另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0—21;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页20;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页304。
   

   
李宜琛:《民法总则》,台湾正中书局1952年版,页48。
   

   
同上揭,页51。
   

   
前注14揭,页51-52。
   

   
前注5揭,页162。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1996年第4次印刷,页158。
   

   
同上揭,页59。
   

   
前注18揭,页184—185。
   

   
前注18揭,页203。
   

   
彼德罗. 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中文版,页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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