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内涵及其请求权
1、关于债的内涵的历史考察
关于债的内涵,从债法的起源看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的第13篇开宗明义地说;“现在谈债务。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在这段话的注解中说:“债的标的最后归结为债务人应提供的物,但是它的直接标的不是物本身,而是给予、作为或不作为等。给予(dare)指移转所有权,作为(facere)包括不作为在内,给付(praestare)指提交一物,供人使用,如租赁;有时泛指债务履行而言。”[18]罗马法上的物,以有无形体为标准,分为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按其性质能被触觉到的东西是有形体物,例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以及无数其他东西。……不能被触觉到的东西是无形体物,这些物是由权利组成的,例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使用权、用不论何种方式缔结的债权等。”[19]在罗马法上债务的发生根据有契约的债、准契约的债、不法行为的债和准不法行为的债。
罗马法上的准契约的债务内容广泛,包括1、无因管理;2、受监护人与监护人相互之间的诉讼(其中包括监护人在管理受监护人财产时支出费用或负担债务,向受监护人提起监护反诉讼等);3、共有物分割之诉讼;4、共同继承人对继承人中的一人提起遗产分割之诉;5、继承人对受遗赠人的债务;6、误以为负债而向他人为清偿。对上述六种情况称之为准契约的债务,理由是这些债务不是根据契约发生,也不是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所以被认为是根据准契约而负有债务。[20]
早期罗马法上侵权的后果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分,后来才逐渐由同态复仇到罚金,由罚金到损害赔偿之债。“最后必须指出,关于一切侵害,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应根据以上所述估计一个数额,对行为人处以罚金”。[21]对于准侵权行为,也是处以罚金。正如彭梵得所说:“法律规定首先应当支付 ‘罚金(poena)’或‘债款(pecunia或res credita)’,只是当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给付或清偿时,权利享有人才能通过执行方式对其人采取行动;直到此时,债(obligatio)才第一次获得新的意义,即财产性意义。”[22]应当指出,近现代侵权行为的统一概念的确立,就是统一在损害赔偿之债之上的。“厥后罗马法侵权行为之罚金,其刑罚的性质,渐次淡薄,而损害赔偿的性质,乃渐次浓厚,两倍额之请求既不被允许,而加害人之责任亦渐有继承性。此固由于教会法之影响而然,但其最终之转变,乃系第十七、十八世纪,罗马法继受之德国法学所促成。亦即由自然法学派认为侵权行为乃损害赔偿债务之发生原因,于是侵权行为之统一概念,乃告确立。”[23]这说明从罗马法到近现代民法,侵权行为是指发生损害赔偿的行为,由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称之为损害赔偿之债,这种债的内涵是具有经济价值的。
从上述《法学总论》中对债所下的定义和注解中,应理解为“给付”是指物包括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给付,而不包括不能用价值估算者。“依罗马学者之理论,债之标的,可分为下列三种:(一)[dare(交付)]即各种物权之移转交付是也;(二)[facere(作为)]即交付以外之其他积极行为也;(三)[praestare(供给)]即[交付]与[作为]两项以外之给付也,如关于损害赔偿之给付等属之。”[24] “因为罗马民事诉讼均以金钱赔偿作为制裁,故债的给付要以有财产价值的为限。”[25]以上说明,罗马法将债的标的统一在以有经济价值的给付上。
早在古代罗马奴隶制时期,就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债的制度,经济根源就在于当时罗马已经建立起比较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马克思曾经说过:“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是从简单商品流通中产生的。”[26]从债的发展史看,债的关系后于物权关系而发达,关键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迨至相似的共同生活,进于分业的共同生活,人各就其直接所生产支配之物资,益觉经济上有有无相通之必要,从而产生各种交易习惯与原则。与此,法的债权观念,遂以确立。盖以一方对他方请求一定给付,若不认为一种权利,则信用经济制度无从树立”。[27]
从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看,其统一性也统一在有经济价值的给付上。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是什么?各国民法典的体系虽然不同,但是,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是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项。王泽鉴先生对债的结构有精辟的论述。他说:“关于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的指导原则、社会功能以及构成要件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共同构成因素。其构成债之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易言之,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之间的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为债之关系(债务关系、Schuldverhältnis)。”[28]王泽鉴先生对于债的结构的这个概括,为我们研究债的内涵和外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要保持债的科学性,必须保持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这里说的“特定行为”的范围需要有一定限制,否则,债的内在统一性就会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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