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用便携式电脑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当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都用电脑记录取代手工记录之时,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员们仍旧在手工记录的环境中苦苦挣扎。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制作大量的法律文书。从受案开始到侦查终结,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达20多种,而且有些文书,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往往要制作多份。制作这些文书花费了侦查员们的大量时间,扯去侦查员们大量的精力。如果能用数字化手段,把大量的法律文书表格输入电脑,用电脑制作取代手工制作,那么侦查员们将可以从繁重的法律文书制作劳动中解脱出来。当侦查人员面对犯罪嫌疑人、证人时,如能只是敲击键盘就可以实现供词与证言的录入,那对侦查人员来说将是一件轻松愉悦之事。
6、利用串并案查询系统实行网上串并案件。串并案件也是侦查过程中经常要做的一项工作。传统的手工串并,往往不够准确,不够及时,主观色彩较浓,且有很大的地域局限性。而利用串并案查询系统实行网上串并则可以弥补传统做法的不足。如果查询系统是完善的,系统内的资料能够及时更替,那么,利用这种系统实行案件串并将使串并案件这项措施的功能得以最充足的发挥。
7、利用人像组合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模拟画像。刑事犯罪往往是一种直接的行动破坏,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经常会暴露其人身形象。在侦查过程中,当具备犯罪分子人身形象暴露比较充分之条件时,就可以启动人像组合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模拟画像。而数字化模拟画像比手工画像要便捷得多、高效得多。
8、利用各种识别系统,借助各种数据库实现网上鉴定。当犯罪分子在现场上留下手印时,可利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依托情报信息网络实现网上鉴定,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当在现场上获取犯罪分子留下的足迹时,可利用足迹查询图形比对系统,借助鞋类数据库实现网上鉴定,认定留下该足迹的鞋子的种类、产地、品牌等,进而分析犯罪分子的人数、身高、体态、年龄等问题。对于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上的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及其他痕迹也可通过借助相关的数据库实现网上鉴定,判明造型客体的种类、特征,为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提供依据。当犯罪分子在现场上留下“DNA”物质时,可利用“DNA”技术,借助DNA数据库实现“DNA”鉴定,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依据。犯罪分子在现场上留下其他物品时,也可通过与相关数据库里样品的比对确定该物品的种类、属性、来源、产地等问题,为分析案情提供依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