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原有的思维理念一直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与企业及国家之间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互相协作关系,即使有矛盾,也是非对抗性的,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没有必要通过罢工这种颇为激裂易造成重大社会震荡、经济破坏的手段来解决,因此,
宪法没有必要规定公民的罢工权利。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我国已出现多元所有制结构下的多种利益关系,尤其是私营经济、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大量存在,而这些企业中劳资双方的利益往往不尽一致,如果资方严重损害劳方利益时,罢工已成为劳方集体对抗、制约资方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一种重要手段,因此,承认并尊重公民行使罢工权,已成为一项现实的宪政议题。
(三)两个人权公约所表达的个人主义的权利价值观和我国宪法所表达的偏重于集体主义的权利价值观的冲突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既规定了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内的权利,包括劳动权(第42条)、休息权(第43条)、社会保障权(第44条、45条)、受教育权(第46条)、文化活动自由权(第47条)、男女平等权(第48条)和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第49条)等,又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第31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人身自由权(第37条),人格尊严权(第38条),住宅不受侵犯权(第39条),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受到保护权(第40条)和申诉控告、检举权(第41条)。与我国宪法的立法体例不同,两个人权公约采用分别规定的体例,并相应赋予了公约加入国的不同履约义务。这两种不同表述体例的背后,实质上体现着两种不同权利价值观的差异。两个人权公约是冷战时期世界两大阵营激烈对抗和不同文化背景蕴含的价值观念相互妥协的产物,体现了人类试图超越意识形态的鸿沟来实现一体化道德价值和权利保护秩序的理想诉求。然而,各种主客观因素决定了两个人权公约对西方价值观体系的迁就和维护。因此,两个人权公约当然会与奠定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制资源之上的
宪法发生理念和价值观的差异,甚至严重的冲突。正如瑞士人托马斯·弗莱纳所称:“个体主义意识形态和集体主义意识形态是不可调和的”。[⑧] 这两种宪政理念的冲突具体体现在对传统人权(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和所谓第三代人权(发展权和自决权等)的不同体认和对待上。西方国家源于其自由主义的哲学、法律传统,基于在世界经济格局的强势地位,他们坚守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藩蓠,坚持基本公民权和政治权先于国家而存在的理念,坚持国家为公民所创设,其存在目的是要维护公民不可让与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生命权和私有财产权等,强调个人自由权利优位于生存权、发展权等经济社会权利。美国前国务卿克里斯托弗主张:“我们之中任何来自不同背景的人都不能推卸我们所肩负的遵守世界(人权)宣言的义务。酷刑、强奸、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任意扣押、种族清洗和出于政治原因的失踪——所有这些都是为任何尊重民权的信仰、信念或文化所不能容忍的,也不能因经济发展或政治权宜的需要而合法化” [⑨] 德国前外长金克尔认为:“必须清楚地指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足以及仅仅以达到富裕为目的思想都不能使对基本自由和自治权利的否定合法化。”[⑩] 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为了迅速改变国家贫穷、落后面貌,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特别强调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必须与对他人社会履行义务结合起来。[11] 中国
宪法第
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同时我国政府还强调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国家内政和不以人权为工具施加政治压力的原则;强调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之间的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强调对各层次的人权给予同等关注的需要;强调发展权……是全球性的,不可让与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强调保证人权和弱小群体基本自由的必要性……[12]
(四)人权与主权的冲突与协调
宪法是主权国家规制的产物,两个人权公约是签署公约的主权国家合意和妥协的产物。因此,两个人权公约和
宪法关系的一个重要层面即表现为主权和人权理念的调适与冲突。主权不代表绝对逻辑,而是一种历史逻辑,是特殊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在血缘、部落社会,主权是不具任何意义的概念。古代中国、希腊各城邦内部也不是根据主权的逻辑组织的。主权秩序需要建立在明确的政治权威和法律权威的框架上。在中世纪,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屈从于一种普适性的法律秩序,统治权既来自于上帝之法,也是上帝之法的反映,教会为封建秩序提供了贯穿始终的组织上、道德上框架。在封建体系中,内部组织范围和外部组织范围之间,“公共领地”和“私有财产”之间没有明显界际。这种具有多面性、分散性的封建传统政治体系之所以享有高度一致和统一性,并非因为主权权力的存在,而主要在于共同的法律、宗教和社会传统与机制。因此,尽管存在领土上的分隔,但构成世界秩序的单位并未表现出现代主权概念那种占有性、排他性特征。它们都将自己看成一个世界共同体的地区代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独特的具有世俗权威的国家,导致了主权的出现,与之相适应的主权理论亦开始发达起来。罗马法的复兴顺应了专制主义国家的需要,顺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城乡的发展。基督教改革运动与反改革运动以及宗教战争,导致整个欧洲为此起彼伏的宗教和政治动乱所吞没。世俗国家权威的出现似乎成了结束这种动乱的最有效补救方式,宗教改革本身破坏了教会所有的普遍权力,尤其是罗马教皇的权力,从而为世俗专制主义奠定了基础。因此,我们可以说主权最早是西方国家的政治语言,是在西方建立专制主义国家秩序中发展起来的,是用来说明国家内部关系和描绘国家之间关系的概念。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解释,主权原则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每一国领土完整及政治权力不得侵犯;5、每一国均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