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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容遣送到救助:旧制度与新制度简评

  第五,搭建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新的救助管理办法不仅原则性地规定了政府提供社会救助的一系列基本规则,而且,在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尽管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规定,但至少表明,未来的社会救助制度肯定是政府和社会合作的框架。
  但是,以上的优点仍然无法掩盖由于新规定的仓促出台而存在的许多不足:
  第一,新制度延续了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的旧路径。尽管制度设计者可以从“轻重缓急需要分别对待”的立场、可以从“一个法律文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的立场,为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只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辩护,然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仅仅在城市里存在,毕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亦可看出,社会救助制度新框架的匆忙建立,缺少整体的思考,以至于不能公平对待所有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哪怕是在原则上予以确立。
  第二,最为关键的财政问题没有认真地对待。尽管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是,财政保障问题并不是这么一个规定就可以解决的。旧制度的异化,在很大程度上起因于地方政府无法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撑,收容遣送机构只得“自谋出路”,从被收容人员那里搜刮。如今,新制度严格禁止救助站收取费用,而又要求救助站向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贫富悬殊的各个地方的政府,能否撑起这笔财政支出,是非常值得怀疑的。有些贫困地区的县级政府,给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按时发放工资都存在困难,还能奢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吗?如果财政问题得不到解决,新制度关于救助站必须履行职责的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和救助站而言,就是一个极大的两难困境,而新制度异化的隐忧也就埋下了根基。
  第三,因过于原则而颇多疏漏之处。这是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匆忙出台、总共只有18条所不可避免的情形。在此仅举几个问题为例。
  1、受助人员的范围依然模糊。首先,什么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新办法既没有对“生活无着”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明确“流浪”和“乞讨”应该是二者兼备还是只具其一。其次,从技术上考虑,受助人员的范围本可以通过规定一些条件来明确,但整个办法对受助人员请求救助的条件也未作任何规定。这就使得受助人员的范围较为模糊,办法第6条关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的规定,就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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