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收容遣送到救助:旧制度与新制度简评

  当然,迅速决策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现在殊难评估。但是,从已经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看这次快捷的制度转型,进步和不足是并存的。
  此次制度转型是把旧机构转变为新机构、把旧职能转化为新职能,是在旧制度的格局下进行重大变革、建立新的制度格局,因此,不同于在一张白纸上画画,它必须尽快明确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否则,那些既存的机构就会因为失去合法性而需要立即清除,旧机构工作人员就会即刻面临调整岗位甚至失业的危险,而应当存在的社会救助制度就会处于缺失状态。从这个角度观察,新的救助管理办法至少在下列几个方面有利于制度转型:
  第一,明确了正当的制度目的。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第1条明确规定,新制度的目的是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仅从文字表述看,新制度已经割断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与维护城市社会秩序的关系,救助并保障基本生活权益,成为自在的、独立的、唯一的目的,从而也承认了在我国每个人都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第二,原则性地确立了救助对象的范围。把城市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作为救助对象,废除了旧制度之下对“三无人员”的歧视性对待,废除了旧制度限制人口流动的功能,真正体现出新制度的救助目的。
  第三,体现救助以自愿为基础的原则。旧制度以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手段,破坏了救济的目的,折射出限制人口流动的不当目的。而新制度尽管没有明确使用“自愿”一词,但是,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第11条都体现救助的自愿原则。其中,第5条规定执法人员只能告知流浪乞讨人员可以寻求救助,而不能强行带走;第6条的“向救助站求助”的表述,表明救助完全是基于流浪乞讨人员的自愿申请;第11条规定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更是明确了自愿原则。
  第四,明确提供一定的社会救助系政府应尽的职责。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在整体上都透露出,提供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职责之一,这也比较符合当代各国福利行政、给付行政的发展趋势。其中,尤以第2条、第3条、第4条、第7条、第15条的规定,更为明显。第2条、第3条、第4条分别规定了救助的机构设置、财政支撑以及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第7条具体规定了救助站提供的救助措施,第15条规定了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法律后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