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容遣送到救助:旧制度与新制度简评
沈岿
【关键词】收容遣送 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
【全文】
旧制度的弊端
首先,对于过去的收容遣送制度的弊端,不同的人自会有不同的评价,以下仅是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任何权威性意见,也并不意味着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就是出于对此处所说弊端的考虑。
自1982年开始实行的收容遣送制度,至少存在以下弊端:
第一,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当。根据国务院《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收容遣送制度旨在“救济、 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如果制度确实纯粹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安置”,那么,无论制度设计者最初是如何考虑的,现在从人道主义角度予以审视,这样的目的是正当的。
然而,把“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作为进一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手段,隐含的前提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对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而言是不利因素。这种前提预设,不仅反映了对城市和乡村的歧视性对待,也反映了对城市流浪乞讨现象的一个偏见。为什么对在乡村里的流浪乞讨人员不作任何规定?为什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就一定不利于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古往今来,流浪乞讨从未曾彻底断绝,甚至在某个历史时期、某个阶层那里,流浪乞讨是他们奉行的一种生存和行事方式。即使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犯罪率较高,难道就可以由此否认流浪乞讨本身是生存乃至生活方式之一吗?
第二,手段与目的不符。退一步讲,即便我们承认上述目的是正当的。但是,目的本身的正当性,不能自然地为任何手段的正当性进行辩护;相反,手段的不正当会破坏目的的正当性。更何况,有的时候,立法目的并非十分明确,必须通过制度设计者提供的实现目的的手段,方能比较准确地解读立法目的。
“救济”、“教育”和“安置”,都是有太多涵义的词语。什么样的救济?什么样的教育?什么样的安置?自然是收容遣送制度必须要给予回答的问题。然而,收容遣送制度的核心内容告诉我们,所谓的救济、教育和安置就是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强行收容起来、遣送回家。用这种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实现救济、教育和安置目的,不但体现出手段的不正当,更是反映了制度设计者心目中的救济、教育和安置是怎样的,反映了立法意图与民众想像之间存在距离。强行收容、遣送回家不仅忽视了流浪乞讨本身是一种自由,尽管它是最卑微、最低贱的一种自由,而且由此掩盖了造成流浪乞讨的社会、经济原因,无法促成人们深入思考、寻求更为根本性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