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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入市与风险防范

  QFII进入后,由于国内机构投资者已经在国内投资多年,比较了解国家的宏观政策,熟悉上市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就在国内机构投资者和QFII之间形成了信息不对称。为降低风险,QFII可能会积极参与一级市场上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的申购,当然也会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但如果QFII投入的资金有限,不能在二级市场上与国内投资者博弈的过程中取得优势的话,他们就会采取“正向反馈交易策略”,即在国内投资者买入股票、股价上升时,他们也买入,而在国内投资者卖出、股价下跌时,他们也跟随买出,从而加大了市场的羊群效应,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随着QFII对国内证券市场的适应性增强,他们会逐步加大资金的投入,依托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操作经验,将对国内的机构投资者构成强有力的竞争。目前我国59家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总额才1020亿元左右,平均每家不过17.3亿元的资产规模[14]。而QFII的投资额度最高可以达到66亿元(8亿美元),不久前批准的瑞士银行有限公司QFII的投资额度也接近25亿元(3亿美元)。
  大规模的资金流入也为大规模撤资成为可能,如果遇到利空消息,QFII会因国内缺乏做空机制而集中撤资,即使他们按照汇出本金的有关规定即分期、分批撤资,每间隔至少一个月内每次汇出本金的20%[15],在外界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其集中撤资时,其对股市的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此时,如果国内投资者不能成为市场的稳定力量,QFII的撤资将会造成股市的进一步下跌。
  第三,监管体制能否有效监管QFII的投资运作?
  QFII入市后,给我国的证券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新难题,如:作为价格影响者的QFII,依托资金、信息和人才优势,有可能操纵市场,如何保护作为价格接受者的中小投资者利益?如何减少或避免QFII大规模撤资对国内证券市场的冲击?对此,监管部门必须有效监管QFII的投资运作,这也正是实现证券市场监管目的即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的需要。
  由于QFII制度是个新生事物,虽然已有台湾、韩国等成功实践,但我国证券市场仍有许多不规范之处,“政策市”特征明显,系统性风险占整体风险比例较高[16],给机构投资者的投机、炒作行为留下了很大空间。面对可能发生的市场操纵行为,还不能有效的予以惩罚,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体系依然不够完善。虽然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规定了操纵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行为的民事责任,但还缺少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使其得以实施[17],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还不能得以很好的保护。防范外部风险主要依靠不完全开放资本帐户,而非主要依靠完善和有效的监管体系,对QFII的大规模撤资还需要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已经出台的有关QFII的法规政策还有不完善之处,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对QFII的监管涉及证监会、外汇局、人民银行等多个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托管银行、证券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等多个单位,在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如何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有效监管QFII特别是国际金融集团的投资运作,尚须进一步探索完善。同时,QFII制度的实施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受国际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加大,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还要考虑到国际因素,如处理不当将会增加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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