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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入市与风险防范

QFII入市与风险防范


朱强


【摘要】允许QFII入市已超出我国“入世”承诺的范围,将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许多风险,为此必须采取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控制好QFII的入市规模与撤资幅度,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内机构投资者,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关键词】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证券市场开放  风险防范
【全文】
  QFII入市与风险防范
  
  
  朱强 朱传锋
  
  
  【摘 要】允许QFII入市已超出我国“入世”承诺的范围,将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许多风险,为此必须采取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控制好QFII的入市规模与撤资幅度,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内机构投资者,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关键词】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证券市场开放  风险防范
  
  
  自去年12月1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到今年6月9日止,已有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四家境外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1]舆论普遍认为,QFII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会带来三大市场效应:即增量资金的流入、理性投资理念引入与相应的股价结构调整、长期的国际化效应等。[2]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尚未得以解决,在QFII进入后,并不一定能起到上述的效应,相反,还有可能带来许多风险,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并加以有效防范。
  
  一、允许QFII入市已超出我国“入世”承诺的范围
  
  目前,QFII可投资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此外,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3]
  对照我国的“入世”承诺,在加入WTO时:(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3)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4]由此看出,我国“入世”作出的承诺是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而非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承诺。依照“入世”承诺,包括外国证券机构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依然不能进入我国的A股市场投资,只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才成为可能。其实,在我国入世后不久,中国证监会就针对此事作出解释:证券业开放与证券市场开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参与国内证券业务,属于WTO服务贸易范畴,后者允许外国机构投资者投资国内证券市场,属于资本项目范畴,并不在WTO协议之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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