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前瞻:对标准宪法产品的追寻及国产延迟考
鲜江临
【关键词】延迟
【全文】
一、标准
宪法时代
现代
宪法是现代社会的存在。虽然有雅典城邦
宪法一说,但彼
宪法非现代的此
宪法,名同实不同。这就如同中国古代有牛车,牛车亦车,但它的确不是现代“车”。现代
宪法出现,一个潜在的社会承认是,人们都承认和接受在保全必要自然权利基础上,过一种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建立分权制衡的政府。这种有组织社会生活的目的,在于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个体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安全。因此, 通过
宪法承认政府的必要性,是现代
宪法包含着的潜在社会承认。这就意味着,人们极可能跨过“无宪时代”,进入一种新社会,即“有宪社会”。
自从美国宪法首创成文
宪法的先例以来,成文
宪法的制作,成为法律生产中的流行产品。由于成文
宪法的设计和仿制大量增加,
宪法的制作活动,愈来愈带上了“技术化”的色彩,宪法制作本身走上了“技术化”道路。与此适应,应运而生的是一批“宪法制作专家”、“立宪工程师”,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活动。上世纪80年代末,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塞德曼教授,在北大法学院讲授法律社会学时,就透露自己帮助纳米比亚制定
宪法的经历。现在,我们摆脱萨斯恐惧的眼光,也可以依稀见到伊拉克,欲开动马力,拟在“外国专家”帮助下,进行
宪法的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