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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中国民间宗教形式的渊源与流传盘根错节,它们在教团组织方面虽然也各有特点。但总的来说,仍有一些共通的因素,教团一般比较发达,教阶森严,教首以在家族内部的传承为主,异姓的师徒相继为辅。教团的发达与民间宗教被执政者目为“邪教”、竭力镇压的情况相关,加强组织性(至少在作为崇拜对象的教首的传承上)是民间宗教面对高压而求生存的必要条件。早期的民间宗教——明教已形成教团,兴建斋堂。北宋时“……今来明教行者,各于所居乡村,建立屋宇,号为斋堂……”(《宋会要辑稿》一六五册、刑法二,禁约)南宋绍兴四年(公元1143年)大臣王居正上言“……臣闻事魔者,每乡或村,有一二桀黠者,谓之魔头,尽录其乡村之人姓氏名字,相与诅盟,为事魔之党。……”。[96]明教的基层组织已经比较发达。明清的民间宗教更进一步。严格教阶制度,众多教派都以血缘关系将教首的位置在家族内传播。罗教正统之无为教在罗氏家族统治下三个多世纪,传承达十代;老官斋教在姚氏家族内部传承三百多年,甚至被称为“姚祖教”;黄天教在李氏家族内传承七代,两百余年;闻香教的王姓家族在二百余年始终世袭该教;八卦教的山东单县刘姓家族自康熙至嘉庆,传承六代,历时一个半世纪;八卦教之震卦教于山东荷泽王姓家族中传四代近百年;离卦教之河南商丘郜姓的传承也有一个多世纪;鸡足山大乘教云南教团以张姓家族为核心,传四代。这些传教之姓都有“神圣家族”的味道,受教徒的膜拜,享受教徒的供奉。很明显,这种状况的出现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学思想对家族的重视在下层民众意识中的影响有关。宗法师承的传承同时存在,他们大都是仿照禅宗的传承制度进行。弘阳教、龙门教、西大乘教、圆顿教、一贯道都采用这种方式。师传徒受,单系进行。
  各民间宗教的教阶组织也比较完备。弘阳教据称有“九干十八支”,(见嘉庆二十二年直隶总督方受畴奏折)闻香教在教主以下设总会首、总传头、总掌经、总掌三乘,统管一地区,下辖数个到数十个“会”;“会”是基层组织,每会设会首、传头、掌经、掌支干,会众二三十人到上千人不等。三一教在创教人林兆恩死后,分为五个大的教团。一柱香教“派分八支”。(见道光十八年十月十二日给事中周春琪奏折)八卦教“所收之徒分八卦。每卦以一人为卦长,二人为左干右支,以下具为散徒”。(见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山东按察使国泰奏折)鸡足山大乘教在云南、四川、贵州分设教团,并设立总统宫天佛、左中宫、右中宫、扩道金刚、承中、上饶、下饶等的教阶制度。中国各民间宗教也有庵堂的设立,但住持之人并非职业僧侣,一般由教徒在正常生活的同时照管。教徒一般也不脱离世俗生活,如同白莲教祖普度所言“此之法门,要且不妨本业。”(《庐山莲宗宝鉴》卷二)教徒的宗教义务一般有念经即诵读宝卷、烧香、上供、坐功、纳钱。纳钱一般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凭教徒具体情况缴纳,但决不可免。纳钱的形式主要有入门的“根基钱”,诵经作会时的功德钱等。
  中国民间宗教教团都拥有自己的财产,来源主要是教徒的捐献。比如闻香教每年要各地的大小传头“输钱”,称为“朝贡”,并于万历年间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的财政管理机构。清茶门教,凡入教者,每年正月、十二月送根基钱一次。教团财产一般下级的教团首领收集,层层向上缴纳,归教首支配。
  民间宗教的入教仪式虽不统一,但大体遵循相同的模式。绝大多数教团依照“三宝”的程序进行。第一宝称之为点香功或点香关,就是由传教者用手指在入教者的两眉之间 一下;第二宝称为真言,就是向入教者传授教内口诀;第三宝叫作合同,也称印。各教具体形式不同,其功用是作为日后升天的凭证。
  总的来说,中国宗教法之教团法分为正统宗教教团法和民间宗教教团法两部分。正统宗教以寺院为基本组织单位,财产关系和宗教规则比较完备;民间宗教之教团法的组织相对发达,但另外两个方面一般来说不及正统宗教。
  中国宗教法之国家法部分也自成特色。前三种信仰模式之宗教法与其承担的宗教之三位一体功能相联系。国家承认的正统宗教需要控制主流意识形态并证明政治性权力的合法性。所以,政治性权力要用权力性强制力以刑罚手段保证宗教的普遍信仰,保证宗教律令的实行。中国式宗教当中,正统宗教与主流意识形态相分离,政治性权力用权力性强制力来维护正统宗教的必要性极小;相反的,正统宗教与主流意识形态之间的斗争以及正统宗教内部的不和又给了政治性权力自如操纵正统宗教的可能。民间宗教形式有着动摇这种平衡状态的力量,政治性权力为维护稳定就会对其进行压制。国家在精神领域的斗争必然在制度方面有反映。中国宗教法中的国家法部分对正统宗教完全控制与利用,对民间宗教形式则绝对压制。
  从佛教占据正统宗教的地位之时起,世俗国家就建立了它控制下的对宗教的国家管理。佛教的正统地位在南北朝时期时确立,专职的管理佛教的制度——僧官制在南北方同时建立。僧官制,就是国家从僧侣中选拔任命管理宗教事务的官吏,以实现对宗教的统一控制。北朝系统的僧官制称为沙门统(也称道人统、僧统或昭玄统),南朝则称之为僧正(僧主)。沙门统分中央沙门统与地方沙门统。中央沙门统(亦称沙门都统)设中央衙门称监福曹,长官称道人统,次官叫都维那。地方沙门统主要在州一级设僧曹,长官称州沙门统。南朝僧主分中央僧官和地方僧官。中央僧官称“僧主”、“国内僧主”或“天下僧主”,地方僧官称“都邑僧正”或“ⅹ郡僧正”。比较而言,南朝的僧正较北方的沙门统显得凌乱。南北朝时的管理制度是国家宗教管理的早期形式。道教在当时还未完全占据正统宗教的位置,管理基本上限于佛教,而且国家分裂的状况也使制度不统一。道教的正统宗教地位由于李唐统治者的推崇而正式确立。唐王朝对佛道两教建立了从僧侣认可到统一管理的一套制度。僧侣资格的认定由国家统一掌握,具体方法有三种:1、试经,即通过国家考试,及格者准为僧侣;2、在皇帝即位、国家庆典如天子诞辰或帝后皇族忌辰之日,不经考试,经皇帝特许的恩度;3、交纳金钱以获得出家人资格。僧侣资格的证明书就是度牒。唐初设崇玄署为统管僧尼,道士的中央衙门,居鸿胪寺之下,武后时改属祠部。玄宗时道教改隶宗正寺,祠部只管佛教。管理制度在中唐时趋于完善。设道录司统管道士、女冠;设僧录司管理僧尼。两司均设于京城,分别位于左右两街。僧录司长官称左右衙功德使,副官称左右街僧录。功德使一般由宦官充任。度牒制的资格认定制度沿用至清中叶。管理制度上,后梁曾废道录司,北宋徽宗形式上废佛曾改僧录司之名。但大体没有变化。明的宗教管理制度在唐的基础上更加完善。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新的僧录司与道录司制度正式实施。僧录司有“在京”和“在外”两个机构,分理中央与地方。中央僧录司设有善世、阐教、讲经、觉义等左右各一名;地方设僧纲司(府下设都讲,副都纲)、僧正司(州)、僧会司(县)。道录司分全真、正一两派,各自分设左右正一两名,左右演化两名,左右至灵两名,左右元义两名官员,但不给薪俸。地方上道士和女冠的管理,府设道纪司,周设道正司,县设道会司,它们又统归道录司管辖。道纪司设都纪,副都纪各一名;道正司设道正一名;道会司设道会一名。张天师居龙虎山设正一真人一名,法官、赞教掌书各两名,阁阜山和茅山 各设灵官一名,太和山(武当山)设提点一名。僧录司与道录司都统归礼部管辖。管理机构的任务原来主要有:调查天下僧侣的人数,编定名册;度牒制作、发放,紫衣、大师的授予;僧官补任;约束天下僧侣,责令严守戒律。明时增加了任命寺院住持的权力。此外,从唐开始寺院的建立一般要经过国家的批准,但执行并不严格,私人建造寺院比较普遍。不过在遇到国家对宗教严格控制时,这些寺院就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中国历代的宗教管理制度是独一无二的。通过制度的约束排除了独立的宗教教团产生的可能。将宗教作为中央集权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皇帝并不屈服于宗教。他们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决定对宗教的措施,发布敕令。这一点在国家对寺院的经济控制政策方面最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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