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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只是强调个人权利的西方法律传统更加有利于自由竟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帮助西方率先进入资本主义。经济的强大加重了西方文明的分量,开始用它的文化审视世界,才发出上述的判断。试想,如果在十八世纪以前的任何时代进行中西对比,我们绝对会讲西方文化贪图个人利益、繁文缛节的法律传统实在落后。
  总之,中国并不缺少法律传统。而是我们不能将眼光只局限于国家法,只局限于历朝的官方法典。习惯法在中国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宗教法是中国法的一部分,它也不例外。[94]
  在中国宗教法的体系中,五斗米道之宗教法显得比较特别,因为它存在于张氏家族政教合一的政权中。这是中国历史上接近于教会建立国家信仰模式的一次实践。[95]东汉末的五斗米道真正建立了自己的政权,“雄踞巴汉,垂三十年”(《三国志·张鲁传》)。它的政权组织形式不如伊斯兰国家那么发达,它的宗教法也与伊斯兰教法教团法不发达、世俗法律在不违背教义情况下发展相区别;不过在用教义指导民众日常生活,形成标准行为规范,并用刑罚保证执行上是一致的。
  五斗米道政权与教团结构相结合是五斗米道教团法比较完善的重要原因。教团组织分教首(教主)、治头大祭酒、祭酒、鬼卒四阶。教首由张氏家族充任,掌握最高权力。称老君立张陵为“太玄都正一平气三天之师”,赋予“正一盟威之道”,三天正法,承受太上真经,制定科律。这也是五斗米道的基本教义,是教首最高权力的依据。治头大祭酒共二十四名,分别统领二十四治,他们之间的地位不完全平等,以阳平、鹿堂、鹤鸣三治为上。治头大祭酒的职权有编著户籍并且每三年校正一次,宣示科戒,发布敕令。下一级的祭酒有传道、设立义舍的责任。鬼卒是一般的刚入道者。教徒缴纳五斗米入道,只崇奉太上老君与三师。
  经济关系上,要求教徒之间互帮互助。每一天师治所设立天仓,每年十月一日,教徒都要纳米于其中,以备凶年;道路之上设义舍,常年置米肉,供往来人免费取用。
  行为规范上,《老君想尔戒》是五斗米道戒规的核心,是张陵《老子想尔注》宗教戒律思想的集中体现。《老君说一百八十戒》则是进一步的具体化。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立法体系。用神的名义颁布以保证实行是一般宗教法共通之处。这些戒律虽有较浓厚的世俗色彩,但不可能成为政权之下的普通法。这从它的名称也可看得出。而诸如勤求长生,昼夜勿倦,不得懈怠,也很难想象会要求所有的教徒作到。如果将它看作至少祭酒以上必须奉行,虔诚信教者则尽力而为应当是比较公允的。对于一般教徒的普遍性规定有:教徒在家中设专门的“靖室”,供教徒思过。教徒定期举行集会。第一种在正月十五,七月十五,十月十五举行,分别称上元天官会,中元地官会,下元人官会;活动包括由“天地”小三官考功较过,受符录契令经法,依日斋戒并祈福。第二种是正月初一天腊,五月五日地腊,七月七日道德腊,十月一日民岁腊,十二月五日侯腊,五腊日用来校定生人延益之良日,进行沐浴斋戒,祀先人的活动。两相配合,除二月到四月之间是播种农耕的时期,故事休息外,基本上每月都有宗教活动。所谓“天地”小三官有一定的宗教裁判职能。
  教法规定还有“依明令,春秋禁杀,禁酒”,并用刑罚督责各项规定的实行,所谓“犯法者三原然后乃行刑”。(《三国志·张鲁传》)
  在中国宗教法体系中,五斗米道之宗教法算得一个另类。
  中国宗教法的一般体系之中,正统宗教与民间宗教的教团法各成体例。佛道二教得教团组织都不发达,并没有天主教那样教阶制领导下的统一教会。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世俗国家的严格宗教管理所致(下文详述)虽然有的僧侣可能被崇奉的地位很高,成吉思汗于正大四年(公元1227年)下旨由丘处机统辖全体道士,掌管道教一切事宜。但当时一则蒙古帝国尚未征服中国大陆,二来丘处机于同年八月就去世了。实际没有什么意义。这种崇奉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表示皇帝对某个人的恩宠而已。
  佛道的入教仪式即成为正式的和尚与道士的手续经历了很多的变化。清乾隆以前须经国家认可(发度牒)与寺观受戒两步。只有持有度牒才有僧侣资格。所谓受戒即传授戒律,表示僧侣的修持程度。乾隆以后,放松国家控制,成为正式的和尚、道士只须持有作为受戒凭证的度牒。
  寺庙或道观是佛道二教的基本组织形式。它们一般也无统属关系。在组织上,道教宫观分十方丛林与子孙庙两种。十方丛林悬挂钟板,以钟声为日常作息号令;有传戒权,但不可收徒;住观道士都是从各地云游来学道或小庙中出家满三年的道士来挂单居住的“子孙庙”,一律称为“小庙”,不得悬挂钟板;可以收徒但无传戒权;不得接纳十方道众;一般情况下,师父即是住持。十方丛林的组织则很复杂。宫观住持称方丈(或观主),这是一个荣誉职位。实际事务由监院管理,下设客堂、寮房、库房、帐房、经房、大厨房、堂主、号房八个执事部门。执事人员有“三都”、“五主”、“十八头”之分,分管各具体事务。方丈、监院与各执事都由道众公选。佛教寺院与道观类似也有“十方”与“子孙”的区别。不过“十方”住持的继承是经传法手续确认的师徒相继。住持又称堂头大和尚。“十方”寺院住持一般6年一任,可连任也可终身。较大规模的寺院由住持任命八大执事,每年一任,包括监院、知客、僧值、维那、典座、寮元、衣钵、书记。共同管理日常事务。禅堂指导和念佛堂修行由首座负责。本寺住持相当于东堂首座,辅助住持指导修行的称西堂首座。禅堂中原分为前堂、后堂,总负其责称前堂首座;分任后堂责任的称后堂首座。各首座由住持聘请有德高僧担任。并设堂主于首座之下负责禅堂与念佛堂义务。
  在财产关系上,寺庙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包括佛像、殿堂、法器、经卷、维修费用,僧侣的住处僧房,土地、奴婢、牲畜。这些财产主要来源于信众的捐献与寺院经营所得。佛教的寺院经济规模相当可观。在僧人内部,寺院财产分为可分与不可分两种。不可分物为寺院僧人共同所有,包括所有的不动产、床以及食物;可分物指可由僧侣私人占有,包括衣服、药品和日常生活用具。从理论上讲,所有的不可分物在本质上归十方僧众所有。因此,不可分物只能获得与利用,不能分配与出售。可分物实际上也是不可出售的。已死僧人的遗产,在寺院内部继承,分为重物与轻物。重物指不动产与价格昂贵的物品,他们大部分是僧人在出家前所拥有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为僧人共同继承,转化为寺院财产。主要包括一般日用品的轻物则在僧人之间分配。道教宫观的财产制度虽十方丛林与子孙庙的不同而不同。十方丛林之庙产为共有,凡道教徒都有权利在此挂单居住;子孙庙则属于私产。
  佛道二教都有基于教义的对僧侣的专门性规定,这就是所谓戒律。实质是僧侣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权利性规定很少,且基本都以禁止性、不可为的方式作出。戒律一般与僧侣的修持程度相关联。道教各派的戒律不尽相同,比较一致性的规定有“老君五戒”、“初真十戒”、“元始天尊十戒”、“老君二十七戒”,基本上是从道教教义出发而定的道德要求与价值标准,并吸收了佛、儒的一些思想。戒律的地位在全真道丘处机以后有大的提高。他设立初真、中级、天仙“三坛大戒”,以对不同等级戒律的遵守划分道士修行的等级。佛教的戒律研究比道教发达。戒律作为佛教教义的戒定慧之首,是作为经典的《经》、《律》、《论》 三藏之一部。自唐道宣,对律的研究自成一派,形成“律宗”。佛教戒法主要有三皈戒、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和菩萨戒。佛教有专门的为出家僧尼或在家信徒传授戒法的仪式。修持不同,所受戒法也不同。三皈戒即皈依佛、法、僧“三宝”,是基本的入门信条。五戒为出在家共同,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八戒一般为在家居士遵守,除五戒外,又有不涂饰香鬓、不自作一亦不视听歌舞,不坐高广大床。十戒是针对一般出家僧人的规定。具足戒又称大戒,比丘戒和比丘尼戒。受此戒后成为正规的僧人。<四分律>定比丘戒250条,比丘尼戒348条。菩萨戒是僧人进一步修行所受的戒条。对于违反戒律的僧侣执行处罚则依据清规来进行。《全真清规》是道教清规中比较有影响的。它包括三部分的内容:一、指出清规的指导思想——“全真体用”,二、对初入道者、游方道士、观中道士在宫观中的行止、起居、修持和礼仪的具体规定,三、对违规行为的惩戒。“一犯国法,谴出;二偷盗财物,遣送尊长者,烧毁衣钵,罚出;三说是淡非,扰堂闹众者,竹蓖罚出;四酒色财气食荤,但犯一者,罚出;五奸猾慵狡,嫉妒欺瞒者,罚出;六猖狂骄傲,动不随众者,罚斋;七高言大语,做事躁暴者,罚香;八说怪事戏言,无故出庵门者,罚油;九干事不专,奸猾慵懒者,罚茶;十犯事轻者,并行罚拜。”《全真清规》的体例从法规的角度来看,编排并不合理。作为指导思想的“全真体用”篇放在了全文末尾。罚则过于简单,并不针对前面的应遵守规定,处罚形式也比较单一。佛教清规在唐时已有《禅门规式》,元文宗至顺二年(公元1331年)百丈山大智寿圣禅寺住持德辉对其进行修订,名为《百丈清规》,共八卷。另外,元代还有《律苑事规》、《增修教苑清规》这两部清规,影响都比较大。称为清规的罚则督促戒律实行的主要保证。戒律基本上是依靠僧侣内心的宗教虔诚和与僧侣修持程度挂钩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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