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法总述(上)
任志毅
【关键词】法律 宗教
【全文】
中国宗教法总述
——世界诸宗教与宗教法系统之比较研究[1]
前言
本文的目的
代表了十九世纪法学思想发展主流的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冯·萨维尼指出:“ 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的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它们。……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1] 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的共同意识”, 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同时,民族精神与民族的法律之间也就有着一种互动的二元关系:民族精神的潜流推动着法律的方向,良好、有效的法律又是民族精神的具象化之一。这是因为,法律,在最一般的意义上,作为一种规则,总是要应用于由特定人群(民族)所组成的某一社会之中。而该特定人群(民族)在地域自然环境基础上必然经历独有的历史发展并接受其影响,从而形成一种共同的普遍接受的思维惯性与行为模式,或者说,“思想形态、群体无意识及自发性言语”。[2]在具体意义上表现为风俗、习惯,在抽象意义上,则是所谓的民族精神。这种精神决定着一定社会之中对于法律的作用与应规整范围及方式的认识。也正是基于法律是民族的法律这样一种认识,对于法律本土化的探讨也才显得有了意义。法律本土化就是驱除对于外国法(非本民族既有法)的照搬照抄,以自身法律传统为基础实现渐进的继受过程。在民族的发展当中,完成法律的更新与生长。本土化的实现需要对于自身法律传统的认识。本土上有过何种能够体现民族精神的法律呢?宗教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美国学者休斯顿·史密斯所说的“宗教冲动是人性的一部分”,[3]它是构成民族精神的重要方面。而与之相联系的,宗教法是典型的体现着民族精神的法律。哈罗德·J·伯尔曼认为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在中国,相同的论点虽然难以成立;但由于中国宗教自身的特点,中国宗教法对于中国法律传统的阐释却更加充分。我正是试图通过对于中国宗教法的研究去探索中国人的精神的深处,凸现中国法律传统之一隅。
本文的结构
文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在比较的基础上,对中国宗教进行界定与分析。这一部分是行文的基础,也是作为一个宏大而完整的中国宗教法体系的基石。第二部分的内容包括对法的源流认识和比较基础上的对中国宗教法的概览性分析。另外,在我的观念之中,前人讨论的框架与理念可利用之处甚少,许多地方都必须重新着手。这样作的后果之一是使文章的各部分显得不够匀称,少了良多美感。另一后果是文章的相当部分与法律的联系需要用一种宏观的整体概念才能把握。
对中国宗教的解说[4]
宗教的必然性
宗教并非伴随着人类的诞生而来到世间。毫无疑问,它的出现必须以人的思维能力已达到相当程度为前提。人类开始思考自然物所以如此的原因,认识到它们并不是随意发生的,进而开始关怀死亡所具有的意义。宗教是观念的产物,更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这一点为经验所证实,没有一个民族不曾或不在崇奉某一种宗教。宗教,是人类本性的一种要求。人类有支配的欲望,它是推动人类历史前进的内趋力之一。实现对自然力的支配构成人类物质世界从生存到发展全过程的始终主题。早期人类不具备足以使自然力顺应自己要求的物质手段。但万物有灵的观念,使他们相信可以通过巫术——初民宗教的特征之一——实现与自然的交感,并对其控制。从而达到符合自己愿望的结果。以后文明社会中的宗教祭祀也并未超出这一框架。祭品的贡献和虔敬的礼拜要求的无非是与神的一种交易。祭礼的过程意味着请神接受自己的要求,借用神的力量,达到一种间接的控制自然的目的。实际上,当人们面对自己试图控制但却超出自己可支配范围的事件时,总是倾向于要求一种超自然的保护。而在人类所拥有的技术手段足以达到较有效的至少在日常生产生活范围内实现对自然力的符合目的的利用之前,它是促进宗教存在的基本思想依据。正如詹姆斯·弗雷泽所言:“人在努力通过祈祷、献祭等温和谄媚手段以求哄骗安抚顽固暴躁、变幻莫测的神灵之前,曾试图凭借符咒、魔法的力量来使自然符合人的愿望。”[5]两种手段是并用的。
另一方面,人类也有一种依赖的愿望。儿童以父母、老师作为终极的权威;成人从经验、从先人去寻找参考。但经验世界并不总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神的关怀就成为最后的依托,哪怕只是一种纯粹的对孤独心灵的慰藉。伊曼纽尔·康德在驳斥了证明上帝存在的种种论证之后,说人类虽不能用理性证明上帝的存在,但那只是因为人类知识和理性只限于感性经验的理念。但为了道德实践,则有必要接受上帝存在这一前提。[6]上帝、自由与灵魂不灭构成了纯粹理性的三个理念。威廉·詹姆斯所谓“实用主义是经验主义思想方法与人类的比较具有宗教性的需要的适当的调和者”也是从上一意义出发的。[7]这一点正说明了为什麽在人类科技范围内证明神的不存在之后,宗教的继续具有生命力。因而宗教并不会轻易的消亡,它与人性相联结。也许它并不与人类共始终,但的确为人类所共有。
世界宗教发展的一般模式
一般模式
宗教是民族的。没有一种宗教不与某一具体民族相联系。各个民族由于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与具体历史发展过程的不同,经历的宗教发展模式也不尽相同,呈现出各自的特点。
但这种分野基本上发生在民族的文明阶段。[8] 初民阶段的宗教是基本上相同的。初民宗教建立在万物有灵的认识之上。旧石器时代,以自然崇拜为主要特征。进入新石器时代,大致在母系氏族社会及母系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化的阶段,巫术与图腾崇拜占据显要位置。父系氏族社会之中,基于父系的血缘关系的确立,祖先崇拜开始发展。这种崇拜与灵魂与神灵的信仰紧密联系。而多神崇拜是初民宗教遗留给文明社会的礼物。
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各民族的宗教发展基本沿着四个不同的方向前进,构成四种不同的发展模式。[9]
再发展型宗教
初民宗教 萨满型宗教
继生型宗教
中国式宗教 [10]
第一种类型是再发展型宗教。直接由本民族早期宗教形式(初民宗教阶段)发展而来,有自己独特的教义体系,包括基本信仰,神灵系统等等。此种类型的宗教多为民族宗教[11],保留了较多的初民宗教特征。典型代表是婆罗门教—印度教、琐罗亚斯德教与犹太教。婆罗门教—印度教起源于古代印度的吠陀信仰,琐罗亚斯德教则是创始人琐罗亚斯德对古代波斯的玛兹达崇拜与多神崇拜进行改革以后建立。以色列人属于闪族系统。独立的以色列民族大约在公元前13世纪中叶到12世纪期间,从美索不达米亚进入迦南后形成。他们在公元前12世纪到11世纪的部落时期即共同信奉一个以后被称为“耶和华”的神,他也是犹太教唯一的神祗。
第二种类型是萨满型宗教[12],该民族在人类由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自身的发展仍保持在初民阶段,虽然由于同周围各民族的接触,在文化形式上不完全同于原始社会,但总的来说仍保有氏族社会的组织特征。“萨满是原始宗教的高级形态,集许多民族原始宗教的大成。”[13]萨满教有广阔的分布,中亚、西伯利亚、甚至从非洲经北欧到亚洲直到东北美洲这一广阔空间所属的各族,都存在萨满教。[14]
第三种类型是继生型宗教。被信奉的宗教并非由本民族之初民宗教直接发展而来,而是继受其他宗教的影响而产生。这种类型之中又可分为两个亚型。
其一为本民族固有之初民宗教传统中断,受其他宗教的影响产生的本民族信仰的新宗教。此种类型的代表是伊斯兰教。犹太教和基督教在伊斯兰教成长的历程中都留下了自己的印记。由于阿拉伯半岛恶劣的自然环境,阿拉伯人基本上过着游牧的生活。除了半岛南部的希木叶尔王朝、中部短暂的肯德王朝以外,从没有统一的王国。阿拉伯社会总体上仍处于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在宗教信仰上,游牧的阿拉伯人奉行偶像崇拜。“当时,每个部落都有自己崇拜的偶像。……阿拉伯人不仅崇拜大的偶像,向它祈祷,给它献牲,而且大多数阿拉伯人在他们各自的家里都设有偶像”。[15]以色列人很早就进入了阿拉伯半岛(大约在公元70年罗马占领耶路撒冷之后)。在公元2世纪的时代,以形成一个强大的犹太教社团,犹太教的教义以及术语也传入阿拉伯人中间[16],艾哈迈德·爱敏指出:“犹太教徒……曾把阿拉伯人原来所不知道的许多单词及宗教术语,混入阿拉伯文之中,如Satan 撒旦(恶魔)、Gahanna地狱、Ibis 魔鬼……等,原来都不是阿拉伯字。”[17]基督教在公元341—378年,阿克西姆王国(埃塞俄比亚王国)吞并了希木叶尔王朝以后,传入阿拉伯半岛南部,公元356年,叙利亚大主教率主教团进入也门,设立主教牧区,并使采法尔的首领改宗[18]。传说,穆罕默德本人在12岁的时候曾与叙利亚的基督教徒接触,其中一名聂斯脱里派教士还预言了他的未来。[19]因此,穆罕默德在创立伊斯兰教时,对于犹太教、基督教从教义思想到教法教规的吸收就很自然了。伊斯兰教教义中关于天启、先知、一神信仰、个人救赎、末日审判的内容明显打着犹太教、基督教的烙印。伊斯兰教教规中也有许多与犹太教相同的规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