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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法与立法机制

  政治行为、经济行为、法律类行为,是三种不同的行为,是需要进行必要区分的。通常而言,社会管理者只有进化到分得清楚此三种行为模态的高级程度时,社会才可能出现法治的成功建构。哈贝马斯认为,政治权力的利益最大化问题或政治权力的继承和使用问题,行为类型可以说是目的理性行为的变种。吾等认为,政治权力的行为模型,本来与法律的实践理性要求,存在着差别;现代法律制度的实践理性,包括平衡维护制度和个体利益、尊严的成分。但是,秘密立法活动,是传统形态政治行为方式的延续,它既未有效改造和建构政治行为的目的理性,同时又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实践理性,作出了巨大的破坏。
  “秘密立法活动”盛行,使政府权力扩张,变成了低成本、极端容易操作的事情。由于没有实质性的违宪审查机制,行政立法出现了大干快上的局面。令人十分遗憾的事是,这种立法活动,发生在一个没有民法传统的国家,发生在一个实施阶级专政国家,发生在一个推行市场经济,但市场主体自然权利未被认可的国家。其恶果在于,此种立法,在短短二十余年,便形成了国家权力由政府部门依法割据的状况,巨大性地强化了政府集权的社会管理模式,巨大化地剥夺了现代国家公民应当享有的正当法律权利。
  “秘密立法活动”已经极端“不符合新形势需要”,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矫正立法机制,这是公民维权的需要,也是对“管天、管地、管水、管空气、管言语、管表情”的古老政府形态,进行现代化改造的迫切需要;是刷新政治模式,执政党成为先进政党的一个关键所在。由于“秘密立法活动”盛行, 政府职能转变,在规模化的行政法制制约下,陷入困局。如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举步维艰,处处碰壁。能够产生部门经济利益的行政规制措施,在中央和地方的数番改革清理中,几乎全部“幸免于难”、“毫发无损”,被清理出来的,往往是“垃圾股”。地方政府现今的行政审批,许多也是部门“合法”权力的产物,具有行政法规和上级规章的依据,撼之不动。地方行政,在自上而下的部门“条条行政”下,根本无法彻底实现地方行政与时俱进。根源在于,部门权力依法割据,大局在焉。
  “秘密立法活动”制造的行政规制措施,就如同交通路上的遍布的收费站,需要市场活动主体们,走走停停。在许多经营活动的关口,都会被要求“依法”进行管理。当然,人们都清楚,这往往是进行金钱索取。这种依法索取,或者假以执法名义,以罚款形式的变相索取,比街上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金钱索求,要成功得多,招数也更为高级和制度化。丝毫也不夸张的说,打着行政执法旗号进行的合法与不合法行政罚款,数额已经巨大化到人们时常不忍和“不惮于”描述的程度。最为悲惨的情形,如同孙志刚先生一类,不惜被牺牲公民生命、健康或者自由,来“依法”实现不当行政管理的利益。在此种法律人眼中的惨淡景象下,同时呈现出事物的另一面:即公民权利包括宪定合法权利,在金钱索取下不断丧失。故有学法如我者,总结出社会法治的简单谚语:“钱钱钱,权(利)相连”。
  我们发现,改革开放二十余年, 不断增加的行政执法恶性案例,证明“秘密立法活动”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偏差。这种偏差的出现,有复杂的历史因素,与整体的行政机制紧密相关,是宪政不彰的产物,要克服和改造需要周密设计。在现行立法机制中,社会合意的缺失,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因此需要将合意法,作为建构法的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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