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法与立法机制
鲜江临
【关键词】废法 立法
【全文】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国务院发布施行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会议决定,该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同时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一举动,表明新一届政府具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获得了社会普遍性的拥护。对废除恶法、推动制度进步的朝野人士,需要表示真诚敬意。
对外部事物的反应速度,是衡量社会个体或组织具有的能力强弱的标准。反应快速,证明了新一届政府具有较强行政能力。但是,也必须看到这种反应速度的另一方面,即政府立法能力的超强形态,政府承继下来的行政立法机制,本身存在巨大弊端。现行立法机制是过去恶法顺利诞生的温床,是“不符合新形势需要”法规和法律的孵化工具。政府对公共事务处理的快速反应是合理的,值得赞扬;但是,立法过程快速化,确往往意味着缺乏立法的必要和正当的程序,立法机制不正常。
为什么需要立法过程复杂化,需要有完备的立法程序?因为,立法需要充分反映社会需要,需要对不同的立法方案,进行经济和社会效益比较选择,需要进行必要的社会合意。我国立法制度赋予了具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权力,同时还赋予它们提出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职能。但是,《
立法法》对于行政机关应当如何进行立法活动,只有笼统的、无操作性和无具体约束力的“民主立法”要求。事实上,政府的立法过程,通常十分简约,甚至通常不会超过100位公民进行全面性参与(社会公民在有限的立法参与人员中,数量更少)。这样制作出的各种行政法律制度,却可以管理13亿公民或一省、一市、一区公民的社会性活动。最快的立法,如前不久的应急机制立法,不过几十天的时间。现在更有地方加班加点,企图以更快速度,出台该应急立法的实施办法。这种对于社会通常处于“秘密状态”的行政立法,最终在人民武装警察保卫的政府首长召开的密室会议中,被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