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初探——美国相关经验之述评

  最后,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其他国家的成绩和经验固然值得我们学习,但是由于各国对言论自由的含义和价值的认识不一致,我们也不可照抄照搬。例如,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不论其内容为何,政府都不得对网络言论进行基于内容的法律控制,这一点就是笔者所不能苟同的。笔者更倾向于认为本国法律所历来排斥与法律保护之外的言论以及所参加的人权公约认为得以法律禁止之的言论,如鼓吹战争、鼓吹种族歧视等的言论,即使属于网络言论政府也得以法律限制之。总之,鉴于国情的不同,我们应该在了解网络性质的基础上,从我们具体的实际出发,有效地借鉴美国及其它在网络立法上走在我们前面的国家的经验,寻找我们自己的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
  
  
  
  
【注释】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 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2001级硕士研究生。

美国于1996年制定了新的《电信法》,在该法中国会试图对网上的不正当言论(indecency)进行限制。

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附录,第325页。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4页。

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 页。

参见下文的“纯粹言论”部分。

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

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2、第189页。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Geoffrey R. Stone, Louis M. Seidman, Cass R. Sunstein, Mark V. Tushnet, The First Amendment, Aspen Law & Business,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 Inc.,1999 ,pp.16—17.

Stone & others, ibid, at 19,161,214。

Stone & others, ibid,at 23—61,105。

Stone & others, ibid,at 16—17。

339 U.S. 94 (1950).

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9页。

候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104页;第100-101页。
 
  

395 U. S. 367 (1969).

438 U. S. 726 (1978).

Chapter v, section A supra.可参见Stone & others, Ibid, at 499。

张西明:《从Non-regulation走向Regulation——网络时代如何保障言论自由》,载《法学》,2001年第7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