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对于是否存在独立的物权行为这一问题的主要争议内容。物权行为独立性是德国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原则,其目的在于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从而保证债权、物权分类的纯粹性。因而争议也主要集中在物权变动与债权合意相重合的场合。以买卖合同为例:肯定说认为,买卖合同中,物的交付行为中包含着一种独立的转移物的意思表示,而这一意思表示与当事人买卖合同中取得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同,具有独立性,它与交付行为结合而形成独立的物权行为;否定说则认为,在买卖合同中,物权行为的合意已经包含在债权行为的合意之中了,因而交付行为只能依据债权中的合意,而不可能有独立的意义,并声称,人为地制造出一个物权上的意思表示纯系观念上臆想的结果。由此可见,交付行为中是否有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意思表示是双方争议焦点之所在。
再看对物权行为是有因还是无因问题的争论。肯定物权行为的观点认为,就交付的形式而言,基中不仅包含着物权变动的形式性要求,也包含着从这一形式中推导出的物权合意的要求,而且,该物权合意中的意思表示不受买卖合同中意思表示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使合同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能生效,交付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基于物权转移而作出,不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而有因性观点则认为。交付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已为合同中的意思所包含,即使有物权合意的存在,该意思也因合同行为而发生,没有合同行为中的意思,就不存在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也应存在共同的瑕疵,因此,合同的无效将导致物权行为的无效。可以看出,这里的争议中,意思表示问题仍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上述争论还逐渐扩大到其他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上,但物权行为理论总是作为基础理论而存在的,其中所涉及到的意思表示问题因此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争议的主要焦点。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物权行为的基本问题出发,来重新构建物权行为理论,以清除“意思表示”这一引发争议的祸根呢?
二、给物权行为一个“纯洁”打扮
应当认识到,物权行为问题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从而建立物权、债权各自独立的体系的基础。没有物权行为,物权独立的体系就失去了支撑。当然,仅为体系化需要而观念性地制造一种理论并不必要,但问题是,法律本身是不是需要,或者说法律生活中是不是存在独立的物权行为,如果存在的话,我们该如何认识其性质。
1、有无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存在
法律本身是一种行为规范,而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中如果不存在独立的物权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逻辑上的错误。但仅此,还不足以提供一个另人信服的理由。为进一步说明问题,还需对物权所涉及的行为进行一番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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