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掉”物权行为中的“意思”
王森波
【摘要】 摘要:物权行为理论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对物权行为的性质,人们总是将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来对待,这种认识使得物权行为中的意思与原因行为中的意思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难以处理的“结”,并在此问题上争执不断。事实上,物权行为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其性质应认定为一种不含意思表示要素的事实行为。由此出发,不仅可解决人们长期以来在物权行为理论上的争议,而且据此可建立起以不含“意思”的事实行为为核心的完整的物权体系。
【关键词】物权、物权行为、意思。
【全文】
一、都是“意思”惹的祸
物权与债权,作为共同构成现代民法体系的两大基石,其各自体系之构建,是学者们在对二者的不同特性进行比较区分的基础上进行的。尽管不少学者清楚地认识到物权与债权之间存在着不断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事实,尽管有人面对对二者进行区分的困难而提出目前对物权与债权进行区分已无太大实益,重要的是具体权利的权能。但毋庸置疑的是,学者们致力于将物权与债权构筑成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的努力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他们总认为,一方面,在理论上,物权与债权应有各自体系上的自足性与独立性;另一方面,二者的结合方能使完善的民法体系得以最终确立。这两方面目的的实现,不仅使我们在立法上可以理出一个清晰的脉络,而且,在法律的适用上,也可避免适用上的混乱,使法律规范本身变得清楚明了。
学者们为实现这一理想化的目标,殚精竭虑,努力了数百年,也争吵了数百年。考察百余年来的争论会发现,物权行为理论总是争论的基点。从理论上说,物权自身的体系化构建离不开物权行为问题,实现民法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真正分离也只能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也正是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德国法实现了物权的体系化,并严格与债权相区分。不过,同样也正是因为物权行为理论,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一直遭到反对者的围攻。我国目前民法学界对物权体系化问题上的争论,仍是这一问题的继续。
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争论的问题逐渐扩大到物权法基本问题的方方面面,而不再单单具有体系化的意义,如物权变动要件问题、物权变动行为与原因行为的债权上的行为的关系问题、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等等。如果我们对这些争论进行综合考察,使其回到一个引起争议的“关键的核心性的”问题上的话,我们将会发现,原来这一切都是“意思”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