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如何确定汽车的所有权人
王少华
【关键词】汽车 所有权 连带责任
【全文】
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汽贸运销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迎宾路。
负责人张华 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分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郎国平 分局长
原审被告刘福兴,男,35岁,汉族,河北省临城县西竖乡东柏畅村农民,住本村。
原审被告刘胜朝,男,36岁,汉族,河北省临城县西坚乡东柏畅村农民,住本村。
申请人河北汽贸运销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下称邢台分公司)不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2]京铁中民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消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02)京铁民初字第24号和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2]京铁中民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2001年3月1日,刘福兴从河北汽贸邢台运销有限公司(下称运销公司)以消费贷款方式购买拖挂车一辆,双方并签订《购车合同》。按合同约定,由运销公司为刘福兴贷款担供保证担保,该车登记在申请人河北汽贸运销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其法人单位河北汽贸运销有限公司是河北汽贸邢台运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名下。约定在刘福兴还清银行贷款前,该车不得过户,其所有权由运销公司享有,刘福兴仅有使用权。2002年1月20日10时,刘福兴与其所雇请司机刘胜朝驾驶上述车辆穿越石德铁路68公里道口时,与火车相撞。石家庄铁路分局(下称石铁分局)将申请人邢台分公司及刘福兴、刘胜朝诉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刘福兴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以该车登记在申请人邢台分公司名下,申请人邢台分公司即为该车所有权人为由,判决申请人邢台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人邢台分公司以自己仅为车辆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刘福兴以该道口警示标志不清、地形复杂,种植高大树木影响视线,且监护人员擅离职守,石铁分局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为由,共同上诉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中院于2002年12月9日当庭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申请人认为,石家庄铁路法院及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判决均置事实及法律于不顾,作为与铁路部门有关联的法院,对铁路一方刻意袒护,不仅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也多有不当。具体理由如下:
一、 申请人不是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