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浪网转载的《南方都市报》的报道[ii],2002年4月17日,广东某市出台过一份《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广东文件”),其中明确指出对于“‘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人’的掌握,对虽有身份证,但无××市暂住证,且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应当收容遣送。对此,执行时要严格把关。”
首先,根据《
立法法》的规定,会议文件毫无疑问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的,因而也就不可能具有法律的效力。其次,广东文件中对于暂住证的明确引用不仅超出了《收容办法》,也超出了《广东法规》的范围。
那么,广东文件在实践操作中是否起着法律的作用呢?即使我们接受广东文件是地方规章性质的法律文件,但是它对国家法律的明显扩大化解释又能否在授权的范围之内呢?
C. 比收容更深层次的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已经不难看出从法律的角度,对孙志刚采取收容措施的执法人员采取收容手段的依据在哪里。就《收容办法》自身而言,对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的公民进行收容,由国家给予他们一些基本的生活保障,其立法意图似乎并无不妥。如果要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调查,那么可以反映这一立法意图的实际数据很可能不在少数,否则也很难理解为什么这个制度,这部法律会从上个世纪80年初一直延续到现在。但是以孙志刚案为代表的对收容遣送制度的批评却一浪高过一浪,反对它的数据同样不应该存在少数。对收容制度本身的调查,我们能够得到什么呢?一些好坏参半的数据吗?如果反映坏的数据超过了反映好的数据,如果立法者接受了这种利益衡量的简单思维,如果立法者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那么,问题就解决了吗?如果我们假设中央立法是“善”的,那么为什么法律的实践却不都是“善”的?它在实践中出了怎样的问题?为什么中央立法的意图没有办法得到地方的贯彻呢?是和尚把经念歪了吗?中央立法又应当如何从高高在上的天空直接照射到地面的每一粒尘土呢?收容制度可以废除,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法律再次做别的扩大呢?我们能建议多少次?能废除多少制度?
地方应该怎样贯彻原则性和只有笼统规定的中央法律呢?
【注释】 引自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