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议书内容的一点商榷
任志毅
【全文】
1. 背景
日前,北大法律信息网发布了署名沈岿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和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该建议书援引
宪法规定,以“整个案件的真相并未明朗,目前暂时的调查处理结论也存有许多疑点。”[i]为理由,以五位建议人的公民身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孙志刚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并且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制度出具调查报告。
2. 问题
我认为建议书所主张的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调查并没有触及孙志刚案的核心。孙志刚案背后所隐藏着的问题在于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更具体地说,就是地方在实际上所行使的立法权所带来的隐忧。
3. 分析
A. 国家关于收容遣送的基本立法
国家对于收容遣送的基本法律是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
“收容办法”)。《收容办法》第2条将收容遣送的对象分为三类:对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 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第3条则允许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因此该法以授权的方式赋予了地方政府以立法权。
B. 广东省地方立法的问题
a. 地方人大的立法
2002年初,广东省人大制定并颁布了《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广东规定”)。该规定的第2条将收容遣送的对象限定为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人员。但是在第9条里,将收容的人员进行了扩大,除了流浪街头乞讨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以外,还包括流落街头无监护人监护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轻生获救后,身份不明,暂无亲属、单位领回的,被拐骗或者拐卖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暂无亲属、单位领回的,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和主动到收容遣送站求助,符合收容条件的。
那么广东省人大在《广东法规》中对《收容办法》所做的扩大是否在授权的范围之内呢?
b. 会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