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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无异议函比较

  5、 定期公开合同供货商的观点。
  14(a)-8(c)(7)规则
  依照14(a)-8(c)(7)规则,登记公司的委托授权说明中可以省去一项提议,如果该提议“涉及进行登记公司的日常业务的运作。”14(a)-8(c)(7)规则背后的政策“……基本上与大多数州公司法背后的政策一样,公司日常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只能由董事会来解决,公司股东不得染指和过问。该政策的基本理由是,大多数情况下,公司会议上由股东决定管理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证交会第3-19135号文,引用证交会主席阿姆斯特朗在国会……听证会上的发言(1957年)。沃尔-马尔特是依照特《拉维尔州普通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拉维尔州普通公司》第14(a)节也对应了上述政策:“……依照该次章设立的任何一家公司的事务和业务都应该由董事会管理并把握。”14(a)-8(c)(7)规则。
  公司融资部有关股东建议的非正式程序
   公司融资部认为,就与规则14(a)-8下的事项以及关于授权委托书其他规则下的事项而言,公司融资部的责任是为必须遵守该规则者提供帮助,向其提供非正式的咨询和建议,有问题时开始就确定是否需要建议委员会采取行动。就规则14(a)-8下的建议而言,公司融资部的工作人员所考虑的材料包括:为拟将建议排除在公司委托授权书之外而提供的材料以及持相反意见者或其代表所提供的任何情况。
  尽管14(a)-8(a)并未具体规定,股东要与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任何交流,但如果有人就委员会所负责的法律反映违规情况,委员会工作人员都会考虑相关情况,包括有关建议采取或不采取的行动是否会违反相关法律或规则的意见。工作人员接收此类信息,但不能被视作是工作人员的非正式程序和委托授权书审查已被转变为正式程序或对抗性程序。因此,是否建议委员会采取监管行动是自由裁量的决定,并不排除反对者或公司股东就此诉讼的权利。如果管理层在公司的委托授权书中省去有关建议,股东仍然可以在法院对公司起诉。
   重要的是必须注意到,工作人员和委员会就规则14(a)-8(b)的申请材料做出答复,但这种无异议函只反映了非正式的观点。此类无异议函所达成的决定没有也不能判断公司有关建议的立场正确与否。只有美国地区法院这类法院才能决定一家公司是否有责任在其授权委托书材料中包括股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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