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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无异议函比较

  监管总是有成本的,准备报批材料需要时间,请律师费用不菲。等待批准会错过股市的机遇窗户,有时还会严重伤害民族感情。很多无异议函提到了股东的海外身份自有道理,但今天各条战线都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都在讲究民族气节,那么在爱国主义的热朝之中,对那些外国人另眼相看,尤其是对那些改换门庭加入外国籍的炎黄子孙另眼相看,是不是会产生消极影响?过于强调股东的海外身份有可能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以前讲阶级斗争,陈伯达下台到处放电影《列宁在1918》,林彪自我爆炸后放《列宁在1918》,四人帮倒台后放《列宁在1918》,四人帮在台上也放《列宁在1918》。现在讲民族精神,球赛讲民族精神,洪水来了要讲民族精神,非典来了也要讲民族精神,为什么海外上市不讲民族精神,反而讲海外身份?
  (二)法律上的选择
  那么这方面是否能够否参考一下美国的经验呢?不能。因为美国人没有这方面的无异议函。证券法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而企业海外上市的投资者大多在海外,国内证券监管者似无必要保护他们。美国公司到海外上市,证交会一般并不过问,公司也无须在《1933年证券法》下登记,只要以下条件可以得到满足:(一)公司基本不向国内投资者出售其股票;(二)只向国外投资者出售股票,该公司的股票不再转售到美国国内。1995年美国证交会专门为此通过了S规则,其内容大意如上。
  保护投资者是政策取向,除此之外美国在法律上还有些考虑,即,法律上的属地:投资者选择股市,也就选择了股市所在地的法律。不过,依照美国的证券法证券法实践,美国公司外海上市,只是发行方面无须履行《1933年证券法》下的登记责任。如果此类公司有任何欺诈行为,还是受证券法的制约。但反欺诈是事后惩处,而公司发行证券是事前披露。
  
  三、是批准还是笔谈?
  撤消海外上市的无异议函,无异于承认此监管实践是一种失败。但这是否便意味着无异议函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小资产阶级的激情岁月?现在下结论可能为时过早,因为我们从未引进过真正意义上的无异议函。而且我怀疑,推出无异议函之前有人认真看过一份美国的无异议函,至少专家学者没有发表文章争论。这点我们与日本不同,日本也借鉴美国,但比较认真,“日本做事是做事,做戏是戏,决不混合起来”(鲁迅)。中国人比较聪明,总想投机取巧,明知不对是顺水推舟,因势利导,也将错就错,将计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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