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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无异议函比较

   保护国家财产要严防死守,这种崇高精神值得赞赏。很多中、老年朋友都记得,少年英雄刘文学为保护集体财产而英勇献身。地主偷摘地里属于集体的辣椒。刘文学揪住地主不放,最后被活活卡死。保护国家财产的愿望是好的,但如何管,能不能管住,都是大问题。
  有些人蛇蝎心肠,把公司拐买到海外上市,之后有可能席卷财产而跑。但这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监管不能以未来可能出现的坏人坏事来制约公司眼前的行为。这样做还有可能冤枉好人,因为并不是所有大股东都像偷辣椒的地主。公司海外上市通常是去海外圈钱,圈海外投资者的钱,很少有通过海外上市公司转移财产的,古今中外历来如此。如果真有人做假,审材料是很难审出来的。关键是外汇,即便海外股东将海外上市公司的国内资产抽出或出售,仍然受到外汇管理的严格限制,轻易无法得手。
  最坏的情况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沆瀣一气(甚至是二者一体),席卷上市公司筹得的外汇现金逍遁,而公司的海外债权人和股东拿不到元凶,只好打公司国内资产的注意,要将变卖抽走。但这仍然只是一种遥远的可能。
  (二)做个勇敢的中国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7期共刊出80份无异议函,大部分提到股东的身份,明文指出股东不是中国人或者曾经是中国人,但已经不是中国人,至少有国外的居留证。股东中有美国公民,新加坡公民,还有基里巴斯公民(像不像“阿里巴巴”?),其中以香港居民具多,因为公司大多是去那里香港上市?为什么提股东的身份?是选拔国际主义战士吗?不知道。但有一点是清楚的,不管你来自那个国家或地区,只要你有外国国籍或海外居留证,那就已经得分。我总是隐隐约约地看到,股东不是中国人就沾光?
  无异议函转载的法律意见书中有这样的话:“…公司的最终权益持有人中没有中国境内机构或公民,也不存在原中国公民变更为境外身份的情况 。”搜狐到境外发行股票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无异议函也转引了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特别提到张朝阳是“中国公民,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律师说话比较转弯抹角,赞扬或诋毁时表面上都不露痕迹,看似平常却艰险。法律意见书的话并不直来直去,但意思我们还是看得出来的,即,就公司海外上市的股东而言,有外国居住身份的中国人强于没有外国居住身份的中国人,有外国国籍的中国人强于只有外国居留身份的中国人,生来便有外国国籍的又强与半路获得外国国籍的华人。
  但是否会盗卖国有资产,似乎与海外身份无关。洋人、华侨或港澳同胞就不干坏事,不盗卖我们的国有资产?恐怕不是。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有的洋人、华侨或港澳同胞也干尽了坏事、丑事,否则我们就不会唱“帝国主义夹着尾巴逃跑了。全国人民大翻身,掀起了社会主义建设新高潮--建设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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