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性质而言,无异议函是证交会的一种准规则。证券监管的问题比较复杂和烦琐,监管者自己经常也是心里没底。可以不夸张地说,
证券法的不少问题是令人越说越糊涂(股市监管也如黄河护堤,围追堵截后造就了汹涌澎湃的堤上河,直到最后总崩溃、总暴发,至少美国股市的实践是如此——股市之河是欲望之河,如何守护是好?)。于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达成一种默契,对一些尚在探索中的问题,证交会以无异议函的形式出文,给当事人一颗定心丸,但无异议函只适用于个案,并无普遍意义。拿到无异议函的一方也是秘不示人,深藏不露。
但日积月累,无异议函越来越多。各方要求公开此类信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黑箱操作有违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证交会审时度势,顺应时代的发展,每年将无异议函编钉成册,印刷出版,而且分门别类,方便读者。但无异议函仍然只是准规则,其参考价值重于其依据价值,如果申请函引用无异议函作为其立论根据,引用起来有的多达几十份无异议函。数量之多正好说明分量之轻,无法一的中矢,一锤定音。
无异议函的篇幅并无定规,有话则长,无话则短。美国人对程序问题盯的比较紧,但无异议函并没有什么程序。这也是无异议函的美妙之处,监督机构与监督对象可以轻松愉快地会心交谈,不拘形式和结果。当然,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股东如果不服证交会的决定,仍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无异议函的中国实践
在与国际接轨的响亮口号下,无异议函悄悄地来到了中国股市。几年后又悄悄地离去,不带走天边的一片彩虹。与美国的无异议函相比,中国的无异议函比较单一,仅限于公司的股票发行,而且仅限于公司股票的海外发行。
(一)严防死守
2000年6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发布《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问题》,揭开了中国无异议函的帷幔。《中国证券期货》2003年4月一期刊登该刊主笔陆新之的文章,题目是《“无异议函”撤消到港上市程序洗牌》,对无异议函的中国特色与来龙去脉有很好的介绍和分析。
拟去海外上市的公司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报证监会,证监会如无异议则复函示意。根据陆新之先生的介绍,无异议函关注的是公司原始积累的来源是否合法清楚,公司在税务和外汇使用方面是否有违反法规的行为,以确保未发生国有资产的流失 。“确保未发生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是推行无异议函的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