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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无异议函比较

  当然,股东也有不好的地方。股东中的一些组织有政治目的,其提案与公司业务无关,与公司发展的大政方针也无关,只是借机兜售其政治主张。有的自然人股东则是随心所欲,任意出手,乱提提案。如果股东提什么便讨论什么,恐怕股东大会也就永远开不完了,甚至是根本开不成了。这些美国股东倒是很像我们的一些人大代表,自己不懂法,但一个劲地提出关于法律的议案,《证券法》要修改,还要制定《种子法》、《化肥法》,还有什么《黄河法》、《长江法》和《淮河法》。果然随了他们的心愿,工作人员累得吐血也无法使机构正常运行,全国人民累死也实现不了法治。
  所以,历史上证交会的屁股通常坐到公司管理层的一边,无异议函频频认可公司管理层排除股东提案的申请。但安然事件后风向大变,证交会很不愿意批准上市公司封杀股东提案的申请 。这是公司管理层自己不争气,干了太多坏事,弄的证交会政治上很被动,不好再公然站在公司管理层一边。
  股东提案事关公司治理,也事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公司治理原本属于公司法的范畴,而公司法在美国是公司州法,公司治理中的重大监管问题长期由州法院审理。而证券法是联邦法,由属于联邦政府机构的证交会监管,相关诉讼也由联邦法院受理。证交会审批是否将股东决议列入会前散发材料的决定,打着披露的旗号,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篡夺了相当一部分的公司治理监管权利。
  (二)何为“无异议函”?
  审查公司有关股东提案的决定,是证交会无异议函用的最多之处。但无异议函涉及证券监管的方方面面,可以是公司发行证券,也可以是公司治理或是投资顾问的界定。
  很久以前,美国证交会就愿意与美国的业内人士切磋,答复各种来信咨询,并决定是否网开一面,认可来函者拟采取的行动,承诺不建议证交会行动。国内引进这种做法时,将“no action letter”译作“无异议函。”
  所谓无异议是一种事前认可,也是一种批准,但这种批准比较含羞,通常由证交会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复函,证交会领导并不挂名,证交会各部门的领导也不挂名。美国的无异议函并非行政决定,股东如果对公司管理层封杀其提案的做法不满,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证交会的无异议函为股东多提供一层保护伞,但证交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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