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背景
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是一家主要的有限电视运营商,正是它在80年代利用第一修正案对“强制载播”原则的挑战得到了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的支持,直接导致了FCC对该原则的修改。在新的有线法通过以后,TBS又以同样的理由在华盛顿特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of Columbia)提起诉讼。区法院判定有线法没有违反第一修正案。TBS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994年,最高法院裁定认为:首先,“强制载播”条款应当中级检验方法进行审查;其次,目前的材料还不够充分,还无法断定该条款是否在最小的必要的范围内限制对言论进行限制。所以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区法院重审。在18个月以后,在更多证据的基础上,区法院驳回了TBS的诉讼请求。TBS上诉至最高法院。
B. 问题
以中级检验方法为标准,有线法所规定的“强制载播”是否能够违反了
宪法第一修正案。
C. 分析和结论
a. 国会通过“强制载播”以满足以下三方面的利益:
i. 保护自由的本地电视的生存;
ii. 促进来自于各方面的信息的广泛传播;
iii. 促进电视节目市场的公平竞争。
尽管TBS辩称除非如果没有“强制载播”,电视业作为一个整体将受到打击,那么国会所声称的保护本地电视的利益就是虚幻的。但是法院仍然对国会主张的利益分别予以确认,并特别强调保护没有有线的家庭不至于由于有线的竞争而失去普通电视服务是一项重要的联邦利益。
b. “强制载播”限制言论自由的可能方式有两种,一是有线运营商在编辑节目的时候,由于其可以控制的频道的减少,其自主权受到限制;二是有线节目制作人将会面临在有限频道上进行竞争的局面。
但是,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绝大多数的有线运营商并没有受到“强制载播”的严重不利影响。尽管本地电视台由于“强制载播”占用了5,880个频道,但是有线运营商在1992年以前已经自愿用30,006个频道载播了本地电视台节目。由于这5,880个频道引起的实际限制是微不足道的。
因此,有线法中有关“强制载播”的规定并没有违反
宪法第一修正案。“强制载播”原则是在对有线运营商进行最小程度限制的基础上,为40%没有有线的家庭提供多种电视的选择。
【注释】 ] 该公司是一个私有的非赢利性公司,由国会于1967年建立;负责利用从国会的拨款来资助本地的公共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