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商业电视台而言,
a. 一个非商业电视台首先必须得到FCC颁发的非商业教育电视台执照,该电视台并需要在一个公共的或者非赢利性的实体的控制和运营之下,同时还必须有从公共广播公司(Corporation of Public Broadcasting)[i]获取社区服务资助的资格。
b. 为满足本地资格要求,非商业电视台必须在有线头端(head-end)的五十英里以内;
c. 非商业电视台必须向有线系统提出载播申请;
d. 少于12个频道的有线系统必须载播至少一个合格的非商业电视台。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强制载播”原则的要求下,有线运营商必须播放一定电视台的节目内容。有线运营商们当然不喜欢这样的安排,但是他们可以用什么样的办法摆脱这个规定呢?电信运营商们可以游说立法者废除该规定,也可以在实践中打擦边球,但是前两种办法无论在时间还是在金钱上的付出都会是巨大的,而且还可能会带来在公众形象方面的负面影响。美国法律给了他们新的出路,他们可以成为捍卫自由的斗士[1],他们声称
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他们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而要求对有线法进行违宪审查。
2. United States v. O’Brien中的
宪法第一修正案审查标准
美国目前的判例将侵犯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情况分成基于内容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和非基于内容的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两类。如果是基于内容的限制,那么将受到所谓严格检查(strict scrutiny)以确定是否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如果不是基于内容的限制,那么只需要受到中级检查(intermediate scrutiny)。 中级检验的方法在United States v. O’Brien一案中得到确认,主要内容包括两点:
A. 对言论施加的限制是否促进了同限制言论自由无关的重要的政府利益;
B. 为促进该利益,对言论施加的限制是否超过了最小的必要的范围。
如果法院在对言论施加的限制进行检验之后,发现该限制促进了一项或几项重要的政府利益,并且限制的范围也不过大,那么即使该限制事实上阻碍了言论自由,也不构成对第一修正案的违背,所涉及的法律仍然有效。
3. O’Brien原则在“强制载播”中的应用---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v. FCC 520 US 180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