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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信法律中对有线(cable)的规范 (一)

美国电信法律中对有线(cable)的规范 (一)


任志毅


【关键词】电信 
【全文】
  美国电信法律中对有线(cable)的规范 (一)
  —————宪法第一修正案在“强制载播”(must carry)原则中的应用
  
  1.  “强制载播”内容简介
  有线在上个世纪40年代末期出现于美国,最初被称为社区天线系统(Community Antenna Systems),主要用于向受到大山或地形上阻碍的地区提供本地电视的讯号。一般方法是首先在诸如山峰等的高处树立天线;然后这些天线从电视台接收来的电视讯号,通过连接到具体使用者的电线,传送到终端的电视机上。在传送过程中,由于利用放大器加强讯号,即使用户距离电视台很远,电视机接受到的画面也能保持清晰。而意识到有线这个能力的运营商们也就不满足于简单放大本地电视台的讯号,而开始接受大量外地电视台的讯号。
  到60年代,本地电视台越来越感到来自有线的竞争。FCC也开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对有线的发展进行规整。作为其基本措施之一的“强制载播”就是用于保护免费的本地电视,使其不至于在有线的压力下走向消亡。到80年代,FCC的“强制载播”原则要求所有的有线运营商必须载播所有在社区被认为是很重要的电视台和在FCC规则下被认为是本地的电视台。这些内容以后在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基础上,被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D.C.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 推翻。FCC被迫根据法院设定的标准重新对“强制载播”进行了界定。新的“强制载播”的内容基本体现在以后的国会专门立法中。
  在1992,年国会通过了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和竞争法(the Cable Television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Competition Act)关于“强制载播”的条款有两条:针对商业电视台的第614条和针对非商业电视台的第615条。
  对于商业电视台而言,
  a.  订户少于300人的有线系统可以不受强制载播的限制;
  b.  订户在300人以上但是频道在12个以下的有线系统必须载播至少3个本地频道;
  c.  对于频道超过12个的有线系统必须载播所有的本地电视台直到达到该有线系统频道总数的1/3,如果有线系统必须载播的电视台树木超过了该系统频道总数的1/3,有线运营商可以选择载播的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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