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由财产制度研究(五)

    结  语
   由于和实践的紧密联系以及现在对人权的关注使得自由财产制度的研究变得更加紧迫和有意义,本文虽然对自由财产的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进行了相应探讨,并提出了笔者对于我国建立自由财产制度的一些建议,但是自由财产制度的建立所面临的诸多问题远未解决。不仅如此,自由财产制度的建立和良好运行更需要一个与之匹配的运行环境。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自由财产制度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自然人不能纳入破产制度的主体,自由财产制度的存在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自然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自由财产制度能够良性运行的关键,如果没有自然人的信用制度作保障,整个破产制度都难以正常运作,遑论自由财产制度。从实践层面而言,自由财产制度的运行更需要相关部门的合作,房产、统计、民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法规与自由财产制度相配合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破产制度尚未步入正轨,自然人破产尚有很远的路要走,自由财产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谓任重而道远。
  注释:
   1. 所谓“商人破产主义”是指仅对商人身份的人适用破产程序的立法主义,法国法系的国家如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在历史上均采用这种立法例;所谓“一般破产主义”是指不分商人与非商人都可适用破产程序的立法主义,德国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采此立法例;所谓“折衷主义”是指将商人破产和非商人破产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破产程序中的立法主义,在历史上,普鲁士、奥地利、西班牙、丹麦等国曾采用此立法例。参见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2. 李永军:《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北京:《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第28页。
 3.如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想》,北京:《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第41—53页,1995年第4期,第46—52页;汪世虎、李刚:《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重庆:《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第38—42页;武俐:《自然人破产能力与我国破产立法》,长春:《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6期,第57—62页;李曙光:《关于新<破产法>起草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北京:《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第9—10页。郝香莲:《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1999年河南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等。
 4.对自由财产有的学者称为是不可执行财产、不可扣押财产、自由财产、免除财产,为了与民事诉讼中的不可执行财产相区别和今后研究上的方便,也为了使此制度在破产法中的制度化和专业化,本文将自由财产固定为破产法中专用的制度和术语。
 5.参见汤维建:《谈破产救济》,西安:《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第58页;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页。自由财产制度的设立确实是基于破产中对债务人的保护,但是仅仅依据此制度就认定为破产立法开始由债权人的救济本位向债务人的救济本位转变未免有失偏颇,如果说自由财产制度的确立标志着破产立法由债权人的救济本位向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重救济转变似乎更为贴切。
 6.See Brain A. Blum , Bankruptcy and Debtor/Creditor: 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 , Aspen Law & Business , 285(1993).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