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是债务人重新开始的需要,是维护债务人发展权的需要。债务人职业需要的财产主要有债务人的职业工具和各种辅助品比如服装、证件等等。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职业工具的界定,即究竟哪些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职业工具。债务人可以主张自己所有的财产都是自己进行职业投资的工具,但这种主张肯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这里讲的债务人的工具主要是指债务人维持生活所需的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工具。比如出租车司机的出租车、钢琴教师的钢琴、学者的书籍等,各国破产法对此多有规定。美国的判例虽然认为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不属于自由财产,但是出租车司机的出租车则是当之无愧的自由财产。 因为债务人所从事职业的不同,其职业工具存在巨大的差异,对于农民来说,犁、耙、耧等都是必备的职业工具,甚至种子也可以归入其中,在执行农民的财产的时候不能执行种子。但是这些对于一个工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对于工人也许留下比较充足的生活费用是必要的,对于农民来说留下比较充足的农具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因此,法律很难笼统地规定什么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职业工具。但是也不是没限度,一般来说应当遵守这样的原则,就是债务人维持自己和家人生活必需的、最为基本的职业工具,特别昂贵的职业工具可以由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进行调换,比如钢琴教师的钢琴价值100万元,可以调换为价值较低的同类产品。债务人职业需要的其他辅助品,例如职业服装、工作证件等因为具有特殊的人身依附性,所以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只能划归自由财产的范围。
3. 与债务人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财产
与债务人具有特殊人身关系的财产是很多的,比如债务人获得的奖杯、证书,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退休金,知识产权,甚至于我们前面提到的工资、职业证件等,这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奖杯、证书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荣誉,一般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所以将奖杯、证书等归入自由财产当无异议。但是,如果债务人主动放弃这种自由财产法律应当允许。对于债务人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一般说来是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但是如果某种赠予就是专门针对债务人的经济窘况而为的,把这种财产进行概括分配就会违背赠予人的本意,那么可以把这种赠予划归自由财产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金因为是为了弥补债务人的人身损害的情况,所以应当归入自由财产的范畴,美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保留不超过15,000美元的人身伤害费(不包括损害赔偿金),这种限制笔者觉得没有必要,首先所有的人身伤害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是十分严重的,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其重要性要远远高于破产中债权人的债权,美国作出最高限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在美国往往可以获得巨额的精神赔偿,这种情况在我国出现的几率是很小的,即使获得赔偿,其损失是存在的,在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人身损害保护两者之间还是应当保护后者,如果债务人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过于巨大超过了社会的合理承受能力,那么问题在于法院,而不在于赔偿金。所以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应当作为自由财产的范围。对于退休金而言,因为退休后的债务人一般没有从新就业的可能,所以也就没有了破产法意义上的全新开始的机会,而且我国规定的退休金一般是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数额不会过大,所以归入自由财产的范围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对于保险费来说则是比较复杂的,对于一些人身伤害、失业救济等具有人身性质和社会公益性质的保险费应当归入自由财产,对于一些财产的保险费则应当区分情况,如果该财产是自由财产,该保险费归入自由财产;相反,如果该财产不属于自由财产,则归入破产财产。知识产权应当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未发表的、未公开的知识产品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基本的思路是,如果该产品是工业产权性质的,如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可以作为破产财产,但是对于一些人身性质较强的如作品,可以不作为自由财产,这主要是因为后者更侧重于人身性质,强制发表是不合适的。但是无论哪种情况下,债务人在知识产品上的人身权不应当受到剥夺。
由于自由财产的内容是千变万化的,很难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因此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对每一种类的自由财产进行专门的研究,而这是本文力所不逮的,有待于更多更深入的研究和实践中法官的创造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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