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1)交通工具。什么属于交通工具?对于目前的中国人来说,主要的交通工具就是自行车、摩托车和汽车。首先,汽车应当从自由财产中排除出去,因为汽车属于比较奢侈的消费品,是国家征收较高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即使在“不会用脚走路”的美国,判例也认为汽车不属于生活必需品,尽管实际上在美国汽车远比洗衣机更重要。 对于我国普通消费者来说汽车当然是奢侈品,所以排除在自由财产之外当无异议。其次,对于摩托车来说,其理由如汽车,一般也应当排除在自由财产之外,如果在某地区认为摩托车已经属于基本生活必需品了,可以单独作出属于自由财产的规定。最后,对于自行车来说,是中国人最为普通的交通工具,因此可以归入自由财产之列,但是在一些特别偏远的地区可以例外,反过来讲,在连自行车都是奢侈品的地方,估计破产存在的意义也没有多大。(2)炊具等生活用品和日用工具一般都属于自由财产的范围,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灵活把握,比如说电视,在各地存在的差别可以说是非常大的,在沿海地区,每个家庭可能存在多个电视,在内地有可能仍然把电视作为奢侈的消费品。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只有普通的、必要的必需品才属于自由财产,比如菲律宾的前总统马科斯的夫人就有一千多双鞋,当然不可能全部属于自由财产的范围。另外,太昂贵的财产也应当排除,可以置换为较为普通的同用途的财产,如金锅、银碗、象牙箸就不能属于自由财产,应当置换为能发挥同等功能的普通锅、碗、筷。在英国,破产财产中属于自由财产的如工具、交通工具和其他满足破产人和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basic domestic needs)的日用品、家用设备,破产托管人有权把这些设备和财产替换为不太昂贵的替代品(less extravagant alternatives)。 (3)对于残疾人必需的物品也属于自由财产,例如轮椅、助听器、拐杖、假肢等等。病人所必需的药物也属于自由财产的范围,但贵重的补品如人参等可以排除。动产的范围最为复杂,恕不一一列举。
生活费用。仅仅有上述自由财产尚不能满足债务人的需要,因为在当今商品经济社会里,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们的生活更多的是依靠交换而不是生产,给予债务人必要的生活费用是十分必要的。特别对于城市的人来说,每日的吃、穿、用、行皆需金钱支撑,为债务人留下部分生活费用就显得更为必要。 关键是留多少的问题。各国规定是不同的,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31条规定为一个月, 前罗马尼亚
民事诉讼法第
406条也规定为一个月。 根据我国就业形势较为严重现实,可以考虑保留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三个月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可以参考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国务院在1999年通过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该条例第
6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该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任何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人都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第二,最低生活标准由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众多部门联合制定;第三,最低生活标准是不断变化的。因此,法院在确定债务人的生活费用时可以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作出相应的调整。
2. 债务人职业所需要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