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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财产制度研究(三)

  其次,关于自由财产的申请程序。如果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申请,自愿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在提交破产申请书的同时递交自由财产申请书;如果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应当在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通知债务人提交自由财产申请书,债务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申请书,经法院许可这个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债务人没有提交,那么他所扶养的亲属可以在破产宣告后15日期间经过之日起的30日内提交申请。之所以赋予被扶养人更长的期限是因为被扶养人一般没有债务人了解财产和债务情况,因此期限要长于债务人的期限。另外,由于自由财产对债务人和其扶养家属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中,法院在向债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债务人提交自由财产申请书的同时应当向其扶养的亲属发出通知告知。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中,法院也应当将债务人有关自由财产申请的情况通知债务人扶养的亲属,从而有助于该亲属提出自由财产申请或者对债务人的申请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对自由财产申请的异议。对于债务人提出的自由财产申请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为自由财产申请提出后的30日内,这是债权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方法,任何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或者破产受托管理人都可以行使此权利。但是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者破产受托管理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因为根据基本证明规则,债权人和破产受托管理人应当承担自己主张事实的证明责任。如果债权人和受托管理人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应当支持;相反,如果债权人或者破产受托管理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虽然提出异议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法院应当许可债务人提交的自由财产申请。
  第四,自由财产的放弃。应当许可债务人放弃自由财产,特别是与债务人人身具有特定关系、但是并非债务人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财产。如各种奖杯、证书、保险费、退休金等,但是不能损害债务人扶养的人的基本生活和利益,否则,债务人扶养的人可以行使相应的异议权。自由财产制度在设计的时候应当对债务人扶养家属的异议权进行相应的规定,许可他们在债务人提出自由财产申请的30日内提出相应的异议权。
  第五,法院关于自由财产的裁决当事人是否准许上诉或者复议。破产案件为一审终审,如果对于法院自由财产的裁定容许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破产托管人)上诉就不太合适,但是应当给其一条反映不同意见的渠道,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因此,法律可以规定有关当事人在收到相应的法院裁定时,可以在10日内请求法院复议,法院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复审并且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裁定或者作出部分或者全部撤销原裁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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