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财产制度研究(三)
王治江
【关键词】自由财产;破产财团;担保权
【全文】
三、确定自由财产的相关程序
在破产案件中,有关自由财产的争论通常是程序性的。 但是程序的重要性往往受到忽视,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对实体方面规定的较为完备,但是对程序的规定往往欠缺,自由财产的规定更是如此,各国法律大多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自由财产或者是不可执行的,但大多缺少相应程序的规定。相比较而言,美国的规定是较为详细的,除了立法的规定,再加上判例的补充,其制度基本上是完善的。
(一)美国确定自由财产的相关程序
在美国破产程序中,自由财产不能自动生效。 债务人如果主张该权利,应当依据美国破产法典522(l)的规定列出自由财产清单,随破产申请一起提交或破产申请提出后 15 天内提交自由财产申请表,如果债务人没有列出自由财产清单,依靠债务人生活的扶养人可以在期限界满后30天内列出清单,用以保护自由财产。自由财产的申请在官方形式6的表C中规定。破产规则1007和4003(a)要求该表在提出破产申请时提出或者在救济命令发出后15日内提出。依据破产规则1009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案件终结前的任何时间修改自由财产清单。如果债务人未能及时提交自由财产申请,将不能获得自由财产。托管人或者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自由财产主张提出质疑。规则4003(b)要求质疑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结束之日以后的30日期限内提出。破产规则4003(c)规定自由财产被非正当主张的证明责任由质疑者负担。由法院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准许债务人提交的自由财产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债务人请求的自由财产便可获得准许。破产法典522(l)规定,除非这种质疑是可以成立的,否则债务人主张的自由财产应当被支持。因而,如果托管人或者债权人不够警惕,债务人就可能得到“超额”自由财产 。在Taylor v. Freeland & Kronz一案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坚持在30日期限(或者法院许可延长的期限)内托管人和债权人如果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权就会失去并且债务人主张的自由财产成立,即使债务人的主张没有合理的依据。 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提出自己的意见,认为关于异议期限的规定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将促使债务人滥用自由财产权,期望因为托管人或债权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而获得法律规定以外的自由财产。因此,应该修改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债务人提出自由财产请求时必须是善意的。法院的意见是,有关异议期限的规定能够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至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当行为,根据破产法的其他规定其将受到相应惩罚。例如,因为提出欺诈请求而被拒绝免责,或因为欺诈行为而构成破产犯罪等,这些规定都可以限制债务人申请自由财产时的恶意请求行为,法院没有权力再要求债务人提出自由财产申请时必须善意。 根据法院的这一裁定,如果债务人申请某项自由财产缺乏合理的法律根据,而利害关系人又未能在法律规定的 30 天期限内提出异议,这些没有合理根据的财产也将成为自由财产。在另外一个案例中, 债务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自由财产法申请房产作为自由财产,房产的预计价值为415,000美元,30天异议期限之后,托管人提出房产价值应为650,000美元,因此欲将房产出售。债务人指出房产为自由财产,不再属于破产财产,房产和房产在提出破产申请后的自然增值部分都不能再被出售。但法院最后作出了有利于托管人的裁定,理由是尽管根据联邦破产规则4003(b)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的30天为提出自由财产异议的期限,但对自由财产价值的异议是不受该期限影响的。因为大多数州自由财产法和联邦自由财产法都对自由财产规定有数额限制,因此这一案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其中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联邦破产规则4003(b)中的异议期限的规定不适用于关于申请自由财产价值的确定;第二,联邦破产规则4003(b)的30天异议期限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自由财产归还债务人,在自由财产归还债务人之前,托管人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将该财产放弃;第三,自由财产的数额是托管人出售财产时的数额,而不是提出破产申请时的财产数额,因此,财产在提出破产申请后的超过自由财产限额的自然增值应属于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