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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财产制度研究(二)

  自由财产制度正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在破产法中的具体化。只有在人濒临破产的边缘或者破产以后,生存权和发展权才显得更加重要。如前文所述,自由财产包括维持债务人及其扶养亲属生活需要的财产、债务人职业需要的财产、与债务人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财产。首先,维护债务人及其亲属生活需要的财产是保障人的生存权的需要,人如果要生存,最基本的吃、喝、住、用、行就应当被保证,并且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日趋精细,人的生存所需要的基本财产也就越多;其次,债务人职业需要的财产是维护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发展权的必然要求,因为留给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需要的财产的数额毕竟是有限的,破产法不可能给他们留下颐养天年的充足财产,否则就与破产法的基本立法精神相背离。那么,既要保证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又不能给他们充足财产的唯一办法就是给他们“点石成金的指头”而不是“金子”。也就是说,对于有一技之长的债务人,把其职业上必须的财产,特别是直接的职业工具保留给债务人是一项明智之举,输血不如造血,这是人人都明白的道理;最后,与债务人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财产保留给债务人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很难想象把墓碑、灵牌、残疾的债务人的假肢也用于破产分配是一种什么样的现象,把完全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财产或者虽然部分依据人身关系产生但是又不具有多大经济价值的财产保留债务人是保障人权的最好体现。
  (二)促进债务人的“全新开始”
  自由财产制度的存在实际上是对国家政策的一种反映。破产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证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使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获得一个全新开始的机会。所谓“全新开始”实际上是国家的一项政策,在美国破产法中称为“new-start”或者“fresh-start”我国学者有的译为“复业”,有的译为“全新开始”、“重新开始”,其实质就是“把诚实的债务人从沉重的负债的重压下解脱出来并且免除其上因不幸所导致的义务和责任,许可其获得一个焕然一新的开始”。 破产法的这个目的“作为公众利益被法院像私权一样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一个摆脱先前债务重压和阻碍的新机会和拥有东山再起机会的新领域赋予一个诚实而不幸的、把他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交出来用于分配的债务人”。 我们不知道全新开始的政策出现的确切年代,但是至少在本世纪,当债务人是一个自然人时,破产法中就已经包含了“全新开始”的含义。 自由财产正好是这种政策的反映。自由财产的目的不是保障最低的生活,而是保障宪法要求的“健康而有文化性的最低生活”,必须使破产人作为健全的市民有可能重新起步。 一个自然人债务人在破产中获得免责以后,被留下财产,再加上其能力去赢得美好未来。这些财产免受债权人债权的追索。自由财产被设计用来保护债务人的“全新开始”,其意味着债务人能够开始一个新的、有经济产出的生活。 在美国,自由财产制度不单单是破产法的内容,这与免责政策不同。从历史角度而言,自由财产属于非破产法 (州和联邦)的范畴,无论是否有破产程序的开始,这些有关自由财产的条款都可以适用。破产法总是承认非破产法中的自由财产。不但如此,破产法中“全新开始”政策的影响导致了一系列独立于“破产法”的自由财产被写进了破产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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