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财产的内涵
自由财产制度在破产法上的正式确立并非同破产法一起产生的,在实行破产有罪主义的前近代破产法中,自由财产制度没有产生的可能。“自由财产制度在破产法上的正式确立,乃是在理性之光开始普照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它标志着破产立法开始由债权人的救济本位向债务人的救济本位转变。”
破产法在引入“破产财团”的概念之前,自由财产往往与破产财产纠缠在一起,美国直到现在仍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美国破产法中经常使用“estate”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既代表破产财团,又代表破产财产。因此,为了正确解释自由财产与破产财产之间的关系,有学者指出在第7章的清算案件中,自由财产包括在“estate”之中,而在第13章的案件中,自由财产并不包括在“estate”之中, 这样往往使问题复杂化。我国有学者主张在破产法中引进“破产财团”的概念, 这样,问题就明朗化了。债务人申请破产后的所有财产都属于破产财团的一部分,破产财团既包括用于进行概括分配的破产财产,还包括其他人可以取回的财产、可以别除的财产、自由财产、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的财产、用于支付破产开始后形成的债务的财产等。自由财产与破产财产是自由财团中两种并列的财产。
那么,究竟何谓自由财产呢?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界定。日本学者石川明认为,“客观的范围、时间限制以外的破产者的财产,不构成破产财产,须是自由财产。” “虽然属于法定破产财团的财产,但管财人感到对其进行管理、换价,对财团无多大意义,因而予以放弃的财产也是自由财产。” “所谓不受执行的财产,是指虽属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不能用其来偿还债务的财产。” “
宪法和成文法规定的债务人保留的免受债权人强制执行的财产,就是免除财产。” “自由财产是指破产自然人所有的、不受破产分配的财产。” “自由财产是同破产财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意指在自然人破产制度下,由法律规定的,或由法院酌情决定的,可由破产人自由使用和处分的,不得查封和扣押并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 在对自由财产进行界定之前,我们首先对自由财产的适用场景以及与其他财产之间的关系作一简单分析。
首先,自由财产只能适用于自然人破产中的债务人。 因为自由财产制度是与免责制度紧密相连的,而免责只能对自然人有效。免责制度和自由财产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自然人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社会文明进程的标志。而对于企业而言,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获得社会经济效益。当一个企业无力偿债并且“无药可救”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其从市场竞争中淘汰。企业的人格毕竟是拟制的,人类社会尚没有进化到用社会财富维持每一个企业生存的境地。虽然在古代也曾经对自然人使用“淘汰”的办法。 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对于债务人不仅不能“淘汰”,而且应当给予各种社会保障,自由财产只是这种社会保障在破产法中的体现或者这种社会保障向破产法的转嫁。在社会文明程度比较发达的当今社会是不能容忍适用于企业的经济规律完全适用于自然人,所以自由财产制度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