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还是不当?――祝铭山大法官的难题
侯猛
【关键词】大法官 人大常委 法官行政化 法官职业化
【全文】
2003年3月,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祝铭山一级大法官被任命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当时我就提出一个问题:祝铭山由大法官转任人大常委,是否要履行一个合法的程序。经过断断续续近两个多月的收集资料,我发现,虽然仅仅是一个个人的任职问题,但是背后暴露出来的是法官职业化-法官等级制度的缺陷问题,甚至有可能引发对
宪法相关条文的争议。
一、问题的出现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免职名单:免去祝铭山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我在2003年6月8日登陆人民法院报主页,上面关于祝铭山的简介中,是这样介绍的 :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不难推测,这一简介是在祝铭山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之后。我的疑问是,祝铭山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能否仍然保留一级大法官的等级?特别是当他仍然是一级大法官的时候,能否同时兼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呢?
二、需要撤销祝铭山的一级大法官吗?
祝铭山曾担任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他的继任者是曹建明。曹建明在2002年3月21日成为二级大法官,在成为常务副院长之后,2002年9月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建明同志法官等级的公告》中,曹晋升为一级大法官。而对于祝铭山的法官等级是否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提及。
问题在于一级大法官是属于什么性质,是一种职务、资格还是荣誉?是否可以终身享有?在法官等级性质问题上,肖扬在首次中国大法官会议上说到:根据
法官法的规定,我国实行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的职务序列。大法官不仅是职务和荣誉,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资历和经验的标志,更是法律专业水平和审判能力的象征。 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明确说明法官等级到底是属于荣誉还是职务,如果是职务的话,与象“院长”、“审判员”这样的职务又有什么不同?如果是荣誉的话,正常情况下,是可以终身享有的。这样看来,祝铭山在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之后,仍然保有一级大法官的等级更像是一种荣誉。
其实不然。我在查找了
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2日并与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联合转发)后发现,第
二十一条规定: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而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权限与法官等级批准权限相同。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一级大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这样看来,按照正常的程序,曹建明晋升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而祝铭山被取消法官等级也应该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但是,至今为止,我没有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