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的经济收益
侦查的经济收益可以简单地概括为通过侦查活动而实现的经济利益,对此我们认为也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不同的层面来理解。从宏观的层面上来理解侦查的经济收益,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又服务于经济基础,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环节,属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承担着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任务。国家通过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从而实现对公私财产权益的保障,保护国家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达到其经济收益。[5]从微观的层面来理解,侦查的经济收益就是通过具体的个案侦查所挽回的经济损失,或带来的经济利益,如追回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没收犯罪人的非法所得、或者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处以罚金。
与侦查的经济成本不同的是,侦查的经济成本可以通过国家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预算,侦查机关对具体个案侦查过程中的费用统计等手段,从宏观、中观、微观不同的层面上对侦查的经济成本进行核算,进行定量的分析,从而得出侦查经济成本在不同层面上的具体数量关系,如国家一年投入的总的侦查经济成本、公安机关一年投入的侦查经济成本、具体个案侦查所耗费的经济成本。但是侦查的经济收益却不能完全地通过定量分析来衡量,因为宏观层面上的侦查经济收益,只是一种间接的经济收益,其表现形式必须借助于国家、或某一特定区域的综合经济形势的分析来加以判断,而且无法区分这些经济收益当中有多少是通过犯罪侦查所带来的,所以对侦查在宏观层面上的经济收益只适合于定性的分析,比如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分析,作出大致的推断。②具体个案的侦查经济收益的计算却是个简单的问题,主要是一些与财产有关的犯罪案件,只要对追回的赃款、赃物,没收的犯罪非法所得,判处的罚金进行简单的统计,便可得出明确的结论。
但是在侦查实践中,一些人只看得见微观层面上的侦查经济收益,或者说只看侦查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而看不见宏观层面上的侦查经济收益,或者说不能理解侦查行为所具有的保护国家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通过为经济基础服务来实现侦查的间接经济收益。于是在侦查实践中表现出急功近利,对能够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的犯罪的侦查不惜成本。甚至,有些公安机关或侦查人员在经济利益的趋使之下滥用侦查权,非法介入经济纠纷,将本来就属于稀缺资源的侦查成本投入到非侦查活动中去,造成侦查成本的浪费,特别是侦查的权力成本,其投入本就具有专属性,只能在侦查活动中使用,如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项强制措施、强制侦查措施只能适用于特定条件之下的特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