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侦查的经济成本与权力成本之间的关系
侦查的经济成本与权力成本之间并不是相互孤立的,相反,这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互动。即国家或侦查关增加侦查的经济成本投入,即可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其对侦查的权力成本的投入;国家或侦查机关增加侦查的权力成本投入,即可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其对侦查的经济成本的投入。这种相关关系,我们从人类社会的侦查发展史及法治发展史中可以看到,在早期,人类社会的认识手段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对案情的侦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犯罪人的口供,国家对侦查成本的投入表现在赋予相关行使犯罪侦查权的机关很大的侦查权力,如长期的羁押、残酷的刑讯等权力,而国家赋予其侦查查机关(人员)的这些权力已经远远超出了社会契约论的国家原理所认为的市民所愿意让渡给国家的个人权利范围。造成国家在侦查经济成本投入方面的不足,和对权力成本投入的过度,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从经济方面分析,是由于经济水平的低下,导致国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经济成本供给的不足,无法满足侦查活动对经济成本的需求;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角度分析,由于人类文明在当时历史阶段的局限,国家对个体自由、权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在侦查过程中过度的权力成本投入之代价不能形成符合现代文明要求的认识。在现代社会的法治国家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所能提供的经济成本供给得到了更大程度的满足;另一方面,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个人自由、安全等个体权益价值日益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国家可以通过对侦查经济成本投入的增加,实现对侦查的权力成本投入的降低,从而达致现代文明对人权保障的需要。其表现是,国家在立法时减少侦查机关的强制侦查权力,通过精巧的程序设计对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尽量减少侦查中羁押的适用,强调强制侦查的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对刑讯逼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等。①侦查经济成本与权力成本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史上,有时可以看成是不同文明阶段的社会对人权保障状况的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志。
二、侦查收益
所谓侦查收益是指通过侦查活动而达到的一种客观的社会效果。它既包括对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效果,也包括对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效果,还包括社会秩序的好转。从总体上讲就是对社会从侦查活动的结坚果中所获得收益的最佳估计,即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们创造的价值以及没有遭到犯罪行为破坏的财产的价值,再加上人们因此获得的安全感等。[4]与前文对侦查成本所作的分类相一致,我们认为也可将侦查收益从大体上分为侦查的经济收益和侦查的社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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