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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资源的配置与侦查效益

  3、控辩关系与侦查权力资源的配置
  对抗制侦查模式强调侦查程序的平等性和对抗性,认为侦查并非国家专属之权力,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同样也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力,①即,在对抗制的模式下,侦查权力资源的配置表现为平等性,在这种侦查权力资源配置模式下,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性调查往往与侦查机关的侦查同时展开,并相互制约,甚至相互冲突,必然影响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效率,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在对抗制的侦查模式下的侦查权力资源配置的平等性,使犯罪嫌疑人能与国家侦查机关处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之上,有利于保障其合法的诉讼权益,及最终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全面性,既实现实体正义,又保证程序正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也许这种侦查权力资源配置模式使侦查效率降低了,但并不就意味着降低了侦查的效益,因为侦查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复合。
  在职权式模式下,侦查权为国家侦查机关所独有,私人对侦查权的分享遭到拒绝。[16]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被客体化,犯罪嫌疑人必须主动地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运作。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无权进行辩护调查,证据的收集只能由侦查机关依职权进行,犯罪嫌疑人、律师只有收集证据的申请权,而不能进行证据的收集。②为了保证案件事实能得到全面的查清,以实现全面的实体正义,职权式的侦查模式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注意侦查内容的全面性,在收集证据时,不仅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也必须加以收集,并通过庭审之前的证据展示程序让犯罪嫌疑人知晓。这种侦查权力资源配置模式由于国家独占了侦查权力,在侦查过程中不会遇到来自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调查权的制约和冲突,侦查效率也许要高于对抗制侦查模式之下的侦查权力资源配置,但是,由于侦查人员的职业角色使其不可能真正做到完全的客观和中立,在侦查权力的使用过程中,其重视的是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而不能客观地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反而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等情形的出现,从而可能在侦查阶段上来衡量,侦查机关的破案率是较高,但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胜诉率却不高的怪现象,结果是侦查的整体效益并不高,或许还比对抗制侦查模式下,在国家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平等权力资源配置所要实现的侦查效益还低。
  四、侦查资源的拓展与优化配置
  1、既有社会控制资源在侦查中的利用
  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较,在物质文明程度上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同时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程度也得到了增强,国家由“权力炫耀型”发展为“日常监控型”①,在“日常监控型”的国家里由于现代社会有一套较为周全的证据客观化生成机制,这些机制并不需要国家对犯罪侦查做什么特别的成本投入,就能够为侦查破案提供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如果社会缺乏一种证据的客观化生成机制,那么,无论侦查技术多么先进它都无法‘发现’符合客观事实的实物证据。在‘日常监控型’的现代国家里,无论是社会行动者的大部分日常生活场所(如工厂、办公室、学校、医院),还是更具整体性的情景(如监狱和收容所),人们生活的绝大部分时期均能受到或多或少的持续性监控,各种作息时间表、证件、档案、登记表、录像等就是对人实施监视、训练、操纵、判断的基本手段,……这种把生活变成文字和痕迹的做法,使得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就必然会有许多他本人无法篡改的实物证据呈现在国家追诉机关的面前。组织对个人的监控资料,为国家的犯罪侦查提供了大量的线索和证据,无形中增加了国家的刑事司法能力。”[17]对既有社会控制资源的利用并不需要国家额外地投入侦查成本,而是对一种社会资源的共享和收益最大化的利用。在国家对侦查资源投入有限的情形之下,利用现代社会自身所具有的监控机能,和国家既已建成的监控机制正是对侦查资源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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