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用犯罪分析系统(Crime Analysis System)
犯罪分析从静态方面可以帮助警察了解犯罪现象,为侦查决策提供依据;从动态方面也可即时有效提出分析比对的第一手资料,以对侦查人员迅速破案提供支持。如美国联邦调查局之犯罪分析报告(UCR of FBI)及人口普查局与司法统计局共同主持的犯罪调查(National Crime Survey, 简称NCS),前者可以提供年度静态的犯罪资料统计分析;后者可以迅速提供犯罪以有效地打击犯罪,如在联邦的暴力犯罪分析中心(NCVAC)之下设置有暴力犯罪分析计量组(VICAP),负责将全美所发生的暴力犯罪的所有加以整合,分析与比对,供联邦决策和各警察局使用。美国联邦、州政府每年针对与犯罪侦查和预防有关的财政拨款很重要的依据就是犯罪分析系统的结论。
3、采用侦查散在制(Decentralize Investigation)
社区警务(Community Policing)是世界上先进国家警务模式发展的主流,其运作不只注重对犯罪的控制与侦查,特别强调的是犯罪之预防及社区成员力量的运用和各机关之间的合作,重视社区自身的自治和排解纠纷、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在西方国家里,新型态的犯罪侦查也朝社区警务方向发展而采用侦查散在制,以固定一组警力指派至一特定社区,独立规划勤务及提供社会治安服务,并充分负责社区治安问题,着重于刑事警察与社区民众之间的互动关系,以获得更多的侦查线索资源。Bloch & Bell等的研究也发现,侦查散在制较集中式的侦查组织形态不仅在线索的收集与运用上较佳外,也有助于提升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的逮捕率和侦查效益。[5]
4、实施打击职业犯罪方案(Targeting Career criminals)
根据历年的犯罪分析显示,实际上大部分犯罪案件都是由社会上少部分人继续不断犯下的,换言之,只要有效掌握这一小部分人应就可使社会治安获得改善,这在美国的侦查学理论上被称为先发式侦查(Proactive investigation),①对那些以犯罪为常业者,侦查资源的配置通常是以特定的对象为目标,运用特情、情报咨询或犯罪纪录等方式,对之进行有效的控制以发现犯罪线索或犯罪嫌疑人,一方面降低犯罪发生率,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犯罪的侦破率。
5、强化最先抵达犯罪现场的警员的侦查能力
和我们国家实行的治安巡逻警察体制一样,大多数的国家里,首先赶到犯罪现场的都不是专业的犯罪侦查人员,而是治安警察,一方面他们不是专业的犯罪侦查人员,缺乏必要的侦查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由于权限上的限定,使他们不能采取必要的侦查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在侦查权由检察官行使的国家里,这一点更为明显),以致误了侦查时机,从而导致侦查效益的降低,对于国家或侦查机关而言,由于这样的原因而带来的侦查资源的更多投入,就是一种不必要的侦查成本的浪费。因此,新型的犯罪侦查理论指出:应当强化最先抵达犯罪现场的警员之角色职能,以改善初步侦查的效果及提升现场逮捕之比率。对最先抵达现场的警员应接受更进一步的训练,以有能力立即搜集并保存犯罪现场中可获得的所有资讯,而毋须等待后续的刑事警察重复进行此项工作,包括被害人与目击证人的初步询问、对犯罪现场的保全与物证的收集等,此外为配合刑案筛选系统的运用,最先抵达犯罪现场的警员还应能详细描述其赶到现场时的目睹情形,供分析案情参考。[6]
二、侦查警力资源的配置
侦查人员究竟应占公安机关警察总数的多少比例,并未有相关的定量研究,在实践中,各国在警力配备时主要参考这样两个参量:第一是静态参量,即人口数量,在人员流动并不频繁的早期,区域性警力配置的人口数量参照一般就以当地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之后,区域性的警力配置之人口数量参照还必须考虑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情形;第二是动态参量,即社会治安形势,其衡量标准是犯罪发生率。但这其中犯罪侦查人员的比例是多少,却并未有统一的参照,一般考虑的是犯罪发生率,反映为侦查人员的工作负荷量;其他警种对侦查参与的程度,或者说侦查人员对犯罪案件侦查独立完成的情形如何;侦查人员的训练、经验与能力、科学技术的辅助程度等。以美国为例,一般美国警察机关以总警力的10%为侦查人员的标准配置,即其警察总数的10%为侦查人员,中型至大型的警察机关则可以总警力的8-20%分配至侦查单位。在我国台湾地区,以1997年为例,有刑事警察总数为5275人,占总警力的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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