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资源的配置与侦查效益
刘方权
【关键词】侦查资源;警力资源;权力资源;信息资源
【全文】
论侦查资源的配置与侦查效益
刘方权 王锡章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 福州 350007)
摘要:侦查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不可能的无限投入,要提高侦查效益就必须进行科学的侦查资源配置。侦查资源的配置必须遵循经济学有关成本——收益核算原理和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我国当前的侦查体制模式造成了侦查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侦查权力资源的配置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在刑事诉讼的语境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领导侦查的权力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一定的辩护性调查权力。在现代社会里,要拓展侦查资源,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从而提高侦查效益。
关键词:侦查资源;警力资源;权力资源;信息资源
侦查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必须讲究在侦查资源的合理配置,才有可能获取最佳的侦查效益。要获取侦查效益就必须支付侦查成本,这和企业要获取利润就必须投入生产成本是一样的道理,但是成本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并无一定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并不是投入越多,产出也就越多,甚至相反。在经济学领域里,强调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的收益,这才是一种最为理想的经济运作。从总体上而言,侦查资源的配置同样必须遵循经济学有关成本——收益核算的原理和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侦查成本投入所造成的不必要代价等于所获得的侦查收益是侦查成本投入的最高限度,侦查投入的边际成本等于获得的边际收益时,该侦查成本投入是最恰当的,如果侦查成本投入过量,会造成不必要的代价,如果侦查成本投入不够,则不能达到预期的合理的侦查收益。[1]
一、现代国家侦查效能管理与侦查资源配置方案简介
传统的刑事侦查理论认为:1、大部分的重大刑案均可侦破;2、大部分不明了犯嫌之重大刑案均可经由特殊技术及训练之刑事警察加以侦破;3、大部分刑案均继续侦查。[2]但是相关的研究结果却表明,侦查的结果并不是这样的令人乐观,有时甚至使人相当失望。1975年美国国家司法协会及斯坦福研究机构(SRI)赞助兰德(Rand)公司针对全美150个大都市警察局犯罪侦查方法所进行的一系列研究,以及警政学者Issacs根据洛杉矶警察局记录资料所进行的有关犯罪侦查之实证却得到了“许多重大刑案无法侦破、刑事侦查工作对于未知嫌犯之刑案很少侦破……”这样一些与传统的侦查理论不同的结论。针对这种现状,除前述Rand公司及Issaacs之外,Greenwood、Ward以及斯坦福研究机构等有关于犯罪侦查的一系列研究都表明,警察犯罪侦查工作的效能与管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认为缺乏一个有效的侦查效能管理机制是导致侦查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3]而一个有效的侦查效能管理机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对侦查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配置,通过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来实现最大的侦查效益。
基于对侦查效能管理的研究,美国一些警政学者提出这样一些以提高侦查效益为目标的侦查效能管理与资源配置方案:
1、运用刑案筛选系统(Managing Investigation-Case Screening Model)
既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得到侦破,甚至大部分刑事案件均无法侦破,那么在侦查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就应该通过刑事案件筛选系统的运用,将有限的侦查资源集中在较可能侦破的案件上,该理论认为在评估刑事案件之侦破可能性(Crime solvability)时应当考虑这样一些相关因素:第一、预估无法侦破之案能予删除;第二、筛选标准应富弹性,仅对较严重或敏感案件予以特殊考量;第三、应设立案件筛选人员,以确保最先抵达现场的警员或侦查人员侦查的适当与完整,并决定各该案件应投入的资源;第四、应注重各单位之间的协调性以确保筛选标准的一致性;第五、须让被害人了解目前侦查状况;第六、对未破案件应能纪录新发现的线索并随之改变案件的状态与调整侦查资源的配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