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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


附录3“工作程序”,第10段。

澳大利亚鲑鱼案:Australia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ation of Salmon,WT/DS18/R,12 June 1998,第8.22段。在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上,加拿大作出了长达44页的口头发言。澳大利亚认为,从法律主张、法律依据和内容的详细程度看,这都是一个正式的书面陈述,澳大利亚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或者一周之内提出充分的辩驳意见。这是违反正当程序的,使澳大利亚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要求有提交第三次书面陈述的机会。专家组认为,加拿大口头发言所体现的“根本变化”,主要来自本案专家组所从科学专家那里获得的咨询意见,以及刚刚作出的欧共体荷尔蒙案的上诉机构报告;这些变化是实质性的。出于正当程序的需要,允许双方提交第三次书面陈述,但内容必须限于加拿大在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上口头发言中的、澳大利亚所提到的“根本性变化”。

本谅解第3条第7款。

本谅解第3条第6款。

例如,美国337条款案:United States- 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BISD 36S/345 (1990), 第5.1段。

美国汽油案: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DS2/R,9 January 1996,第6.19段。专家组对此主张不予裁决的理由还有,在职责范围中没有明确提到这一措施,并且专家组在其他问题上的已经作出的裁决使得没有必要对这个措施进行裁决。

阿根廷纺织品案:Argentina -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Footwear, Textiles,Apparel and Other Items,WT/DS56/R,25 November 1997,第6.4段、第6.14段。阿根廷在专家组设立之前,撤销了对鞋类实施的特别关税,但同时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税。专家组决定对特别关税问题不予审查。

美国衬衣案:UNITED STATES - MEASURE AFFECTING IMPORTS OF WOVEN WOOL SHIRTS AND BLOUSES FROM INDIA,WT/DS33/R,6 January 1997,第6.2段。美国提出,该措施由于印度进口的逐步减少和美国该产业的调整而即将取消。但专家组认为,当事方没有就结束专家组程序达成协议,因此专家组应当继续审查并作出裁决。

印尼汽车产业案:INDONESI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WT/DS54/R,WT/DS55/R,WT/DS59/R,WT/DS64/R,2 July 1998,第14.9段。印尼称,有关汽车计划已经取消,但起诉方认为该措施并未有效解除,要求专家组对所有主张作出裁决。专家组认为,根据其职责范围,以及措施撤销与裁决的实施阶段相关,所以应当对此作出裁决。另外,专家组还提到,印尼是在专家组规定的提交信息和观点的期限之后提出这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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