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

  专家组会议是不公开的,当事方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经专家组邀请才能参加。从这个规定看,专家组是可以不开庭,而只是通过书面审理裁决案件的。但实践中,专家组都要开庭,让当事方当面对质。另外,专家组只要求当事方一方参加会议是不行的,因为当事方的陈述、辩驳及说明应在各方在场的情况下作出,以保持充分的透明度。[8]
  专家组各成员的意见和提交专家组的文件是保密的。但当事方可以对外公布自己的立场。WTO成员应对当事方指定为保密的信息进行。如果一方认为其书面陈述应保密,则经另一方请求,应当提供非保密概要。
  6、第三次书面陈述: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当事方只提交两次书面陈述。但在澳大利亚鲑鱼案中,专家组同意双方在第二次会议后,提交第三次书面陈述,因为专家组所收集的专家证据和上诉机构在另一个同时进行的案件中的裁决结果属于案情的“实质性变化”,出于正当程序的需要,当事方可以就这些根本性变化提交书面陈述。[9]
  三、专家组报告
  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当事方能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10]在专家组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了协议,则专家组报告只需要对案情进行简要介绍,并且说明协议已经达成。专家组不用说明协议的内容,因为当事方有义务将此解决办法通知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11]但如果争议只是部分解决了,则专家组应当继续审理剩余的部分。[12]
  对于专家组职责范围确定时已经无效或不会生效的措施,专家组一般不予裁决。例如,在美国汽油案中,专家组认为,委内瑞拉和巴西所指责的措施,在本案专家组确定时已停止有效,并且当事方也没有说明这个措施可能会在将来恢复生效。因此,专家组对此措施不予裁决。[13]在阿根廷纺织品案中,阿根廷的一项措施在专家组设立前取消了。虽然美国认为该措施随时可能恢复,但专家组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这项措施会重新实施并且阿根廷取消措施是为了规避专家组的审查。因此,专家组对这个问题不予审查。[14]
  但对于将在专家组审理案件期间撤销的措施,专家组认为仍然应当作出裁决。[15]当然,在对于某项措施是否已经撤销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专家组更应当作出裁决。[16]
  专家组报告的内容,是对事实的认定,有关协议的适用,裁决及其理由。上诉机构曾经指出,由于程序公正性的需要,当事方有权知道专家组作出某种裁决的理由;虽然是否提供了理由应个案决定,但专家组应当确定相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并且在将法律适用于事实时,专家组的理由应当说明该法律为什么及如何适用于该事实。因此,专家组报告应当对裁决和建议提供基本的理由,以帮助有关成员理解其义务,作出实施的决定以及确定是否上诉。[17]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