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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

  二、书面陈述和实质性会议
  1、第一次书面陈述
  起诉方第一次书面陈述是起诉方主张。与设立专家组请求相比,书面陈述详细论述了本案的事项,以及法律依据,属于长篇大论。设立专家组请求中的主张,并不一定都在书面陈述中展开论述,但设立专家组请求中没有提及的主张,专家组无权审理,因为这超出了专家组的职责范围。
  一般情况下,起诉方书面陈述应先行提交专家组。因此,应诉方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就是对起诉方观点的辩驳。专家组也可以在与当事方磋商后,决定双方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同时提交。
  此外,专家组常常还会要求当事方提交书面陈述的概要(executive summary)。由于书面陈述的内容可能会很长,概要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专家组撰写专家组报告中的事实和论点部分。
  2、第一次实质性会议
  实质性会议常被俗称为“听证会”或“开庭”。
  按照工作程序的安排,会议开始时先由起诉方发言。起诉方一般是宣读事先拟好的“口头陈述”(oral statements)。从口头陈述的内容看,基本上是长篇累牍的书面陈述及其概要的超浓缩版本。
  起诉方发言后,由应诉方作口头陈述。应诉方的发言当然是对自己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辩护,并且对原告的观点一一辩驳。
  双方的口头陈述的书面稿一般在会后经双方改定后提交专家组。
  双方发言之后,就进入“答问”(questions and answers)阶段。双方可以互相提问,专家组也可以随时提问。对专家组和对方的问题,可以现场作答,也可以会后书面答复(对所有书面问题,都必须书面给以答复,并且这些答复应同时提交对方)。虽然第一次会议的主要目的不是辩论,但双方的交锋是不可避免的。
  3、第二次书面陈述
  第一次会议后,双方根据对方的发言和问题,以及专家组的问题,准备第二次书面陈述。第二次书面陈述应同时提交专家组。
  4、第二次实质性会议
  第二次实质性会议是专门为双方辩论准备的,也是专家组澄清事实和提出问题的又一次正式机会(会后专家组仍然可以提出问题,要求当事方书面作答)。
  由于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已经明确表达了自己的具体观点,对专家组所关注的问题也已心中有数,并且有足够的时间(一般两次开庭间隔为一个月以上),所以当事方对有关问题能够做充分的准备。因此,在第二次会议上,双方的观点更加鲜明,辩论也更加深入,能够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
  5、专家组会议的形式及文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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