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
杨国华 李詠箑
【全文】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专家组程序规定在该谅解第12条[1]和专家组工作程序。
一、工作程序和时间表
专家组除了应遵守本谅解的程序规定之外,还应遵循本谅解附录3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对专家组会议召开的次数和方式,专家组提问及当事方回答,当事方书面陈述等内容都作出了规定。因此,工作程序是对本谅解规定的具体化。
附录3虽然规定了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但在具体案件中,专家组常常还要据此制订专门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专家组设立案件的程序问题,包括附录3所没有规定的内容,例如文件送达的方式,当事方代表团人员的组成要求等。[2]。事实上,专家组组成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与当事方举行“组织会议” (organizational meeting),商定工作程序和时间表。由于专家组没有标准的工作程序,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常常会产生一些问题。上诉机构曾指出,如果有标准工作程序,正当程序(due process)就更加能够得到保证。[3]
虽然工作程序是与当事方商定的,但不需要当事方的同意。[4]也就是说,在当事方对工作程序的制订或修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专家组有权最后确定工作程序。
对专家组制订工作程序的要求是:(1)专家组应尽可能在专家组组成及职权范围议定后一周内,确定专家组程序和时间表,但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易腐货物的案件,时间表应加快;[5](2)在确定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时,专家组应为争端各方提供充分的时间准备陈述。例如,例如在美国钢铁案中,鉴于涉及众多当事方,起诉方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在专家组组成后5周内提交,美国在此后5周内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而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后4周内,双方提交第二次书面陈述(即反驳意见)[6];(3)专家组应设定各方提供书面陈述的明确最后期限,各方应尊重此最后期限;(4)专家组的程序应提供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高质量的专家组报告,同时不得不适当地延误专家组程序。
此外,上诉机构曾经指出,尽管专家组在确定自己的工作程序方面有一些自主权,但不得修改或不考虑本谅解的明确规定。[7]
时间表列出了从专家组设立,到专家组报告散发的所有日程,包括当事方和第三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的日期,第一、二次实质性会议的日期,书面回答专家组提问的日期,提交辩论意见的日期,中期审议的日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