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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仲裁

 
  

在欧共体香蕉案(21.3(c))中,仲裁员确定的合理期限为15个月零5天。欧共体香蕉案(21.3(c)):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Arbitration under Article 21.3(c) of the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WT/DS27/15,7 January 1998,第20段。

加拿大药品案(21.3(c):CANADA – PATENT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Arbitration under Article 21.3(c) of the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WT/DS114/13,18 August 2000,第44-50段。

补偿,不是指由于某成员采取的措施给其他成员造成了贸易损失而提供赔偿,而是在执行裁决的合理期限过后,这些措施仍不能修改或取消的情况下,由于该成员继续实施这些措施而给其他受到影响的成员提供补偿。

这些原则和程序有:(1)首先选择相同领域。(2)其次选择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领域。(3)再次选择其他协定项下的领域。如果选择相同协定项下的领域不可行或不有效,并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以选择其他协定所管辖的领域。在选择报复的方式时,胜诉方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裁决所认定领域的贸易状况,以及这种贸易对自己的重要性;与受损利益相关的更为广泛的经济因素和报复的更为广泛的经济后果。
 
  

本案中,厄瓜多尔指出,厄瓜多尔进口欧共体的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限制这些产品进口,厄瓜多尔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因此货物贸易方面报复是不可行或不有效的;欧共体的香蕉进口鼓励体制对于厄瓜多尔香蕉出口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情况足够严重”;另外,厄瓜多尔出于历史上最为严重的经济危机中,因此从“更广泛的经济因素”看,恢复厄瓜多尔出口是重要的;而且,报复措施对欧共体的“经济后果”并不十分大。仲裁员因此认为,厄瓜多尔在考虑报复时,遵守了有关原则和程序。欧共体香蕉案(22.6)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 RECOURSE TO ARBITRATION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UNDER ARTICLE 22.6 OF THE DSU ,WT/DS27/ARB/ECU,24 March 2000,第131-13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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