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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仲裁

  最后,不论是有关成员提议并经DSB批准,当事方达成协议,还是经仲裁决定,从专家组设立之日,到合理期限确定之日,一般不得超过15个月。如果由于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报告而延长了时间,则应在15个月之外加上这个时间。但所有时间相加,一般不应超过18个月。
  二、对报复水平的仲裁(第22条第6款)
  当事方如果在合理期限结束后20天内没有能够就补偿[9]达成协议,则胜诉方就可以请求DSB授权对该成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这实际上是对败诉方不实施裁决的报复措施。
  报复应当提出报复的数额,即报复的水平,并且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和程序。[10]如果有关成员反对报复的水平,或者在选择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领域或其他协定项下的领域时,上述原则和程序没有得到遵守,则可以提交仲裁。
  例如,在欧共体香蕉案(22.6)中,厄瓜多尔因为欧共体在货物贸易方面违反协定,而要求授权对欧共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实施报复,而欧共体反对报复的水平,并且认为厄瓜多尔没有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仲裁员认为,厄瓜多尔遵守了有关原则和程序,但报复水平超出了厄瓜多尔利益受损的水平。[11]
  如果可能,应当请原专家组的成员担任仲裁员,否则应由WTO总干事指定仲裁员。
  仲裁的任务,是确定报复的水平是否与利益受损的水平相等,[12]确定胜诉方在提出报复时是否遵守上述原则和程序,以及确定有关协定是否允许这种报复。[13]仲裁不应审查报复的性质。[14]
  第三方的权利如果受到影响,可以参加仲裁程序。例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22.6)中,仲裁员认为美国和加拿大的权利可能会受到影响,并且仲裁员有权允许第三方参加仲裁,包括参加听证会,作出发言,以及受到当事方的书面陈述。[15]但在巴西飞机案(22.6)中,仲裁员拒绝了澳大利亚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的请求。仲裁员考虑的因素有:当事方的意见,本谅解此处对第三方没有规定,以及澳大利亚的权利不会受到这种程序的影响。[16]
  仲裁应当在合理期限结束后60天内完成。[17]在仲裁期间,报复不得实施。仲裁员的裁决是最终的,[18]当事方应当接受,并且不得寻求第二次仲裁。仲裁裁决应迅速通知DSB,而如果胜诉方提出请求,DSB应当授权报复。DSB此处的决策机制,仍然是“反向一致”,所以请求报复一定会被批准。
  此处有一个本谅解第21条第5款裁决[19]与第22条第6款仲裁协调的问题。由于提起关于是否遵守裁决的争端解决没有时间限制,而关于报复水平的仲裁应当在合理期限结束后60天内完成,因此,实践中就可能会出现在是否遵守裁决的争端解决报告通过前,关于报复水平的仲裁已经结束,并且获得DSB授权。[20]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方常常就此作出安排,避免这种冲突,即先等争端解决报告完成,仲裁才开始进行。[21]当然,如果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认为实施裁决一方采取的新措施没有与WTO义务一致,则没有必要就报复水平进行仲裁,因为裁决已经实施,报复不再必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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